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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反倾销、反规避对策

 2009年10月15日 09:31 

在全球多边贸易自由化发展的大趋势下,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的利益集团仍然试图通过多种保护手段实现对自身利益的庇护。当关税壁垒的可能性与可行性均不断降低时,反倾销措施就成为抵制竞争的重要武器。反倾销是世贸组织规定和允许的合法用于防止国外企业对国内相同或相似行业进行倾销损害的行为,但近年来呈现被滥用的趋势,同时,各国相继出台反规避法,进一步抵制出口国规避反倾销而采取的迂回措施。世贸组织所倡导的自由化贸易环境在贸易自由化、贸易保护主义、公平贸易等不同方向的影响下变得越发复杂、多变。中国出口产品始终是遭遇反倾销的重灾区,同时,我国产业也遭受到国外倾销产品带来的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因此,有必要对当前全球反倾销及反规避的发展进行剖析,制定相应的对策。

  一、概念澄清 

  国内外均有大量学者研究反倾销问题,包括从贸易、法律和政治经济学等角度。但是,在国内文献中存在着不少误区,例如“倾销的实质是出口国企业以低于正常价格或低于成本价格(进口国如何判断是否低于正常价格或低于成本价格带有很大的主观性)将产品销售到进口国,破坏了进口国市场秩序,影响了进口国产业的正常发展”;“倾销是出口国商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他国市场,将对进口国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严重损害,这是一种滥用自由贸易的行为,与贸易自由化原则背道而驰”。

  而国际经济学中对倾销的通用定义为“一种商品以低于同一产品在本国市场上销售的价格出售给外国购买者”,世贸组织将“企业以低于本国正常价格的价格出口某产品”作为倾销的判断标准,“未对倾销予以对错褒贬”,而只是规定了各国实施反倾销的条件。因此,倾销本身不一定是错误的和必须抵制的行为,进口国进行反倾销的前提必须是“倾销对一缔约方领土内一已建立的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一国内产业的新建”。由此可见,无论在应诉反倾销或发起反倾销时,都要认识到,并非一切倾销行为都有害和需要抵制,反倾销需要特定的条件支持。这也是近年来在政府政策、学术及法律实践中所试图寻找的自由贸易、低价竞争与防止产业损害间的平衡。

  二、全球反倾销新趋势 

  1.世界反倾销调查规模有所下降。根据世贸组织统计资料,自2001年全球反倾销调查案件达到364起的高峰值后,呈现逐年下降的势头,2002~2005年,全球反倾销调查案件数分别为312、232、213和191起;同期,反倾销措施的案件数从2002年的221起减少到2005年的131起。但是,从总体来看,反倾销案件发生的规模仍然很可观,1980年全球反倾销调查仅76起。

  从产业分布看,1995~2005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遭受反倾销的产品不尽相同。第15类(金属制品)产品的案件数下降,从2001年的高峰值136起, 2002~2005年逐渐减少为96、52、36和34起。同期,第6类(化工)产品成为反倾销的重点对象,2002年调查案件数高达94起。

  2.外国直接投资、跨国公司与反倾销关系密切。外国直接投资成为许多跨国公司应对和利用反倾销措施的途径。对于低价倾销容易招致反倾销的现象,企业纷纷采取外国直接投资的办法在海外投资设厂进行生产,这样,在东道国的生产往往按照东道国的出口出现在海关统计上。这是绕过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曲线措施。20世纪80年代,日本在遭受欧盟和美国大量反倾销调查后,其外国直接投资的变化措施降低了其在世界遭受反倾销调查的排名。另一方面,在东道国的跨国公司受到来自第三国的竞争压力时,可以东道国企业的身份提起反倾销调查,排挤国外竞争对手。美国对中国电视机的反倾销调查就是一例,美国相关企业并非纯粹的美国公司,同时还涉及多家在当地的日本彩电制造企业。因此,跨国公司往往会利用“国内产业”发起反倾销调查。

  3.中国仍是遭受反倾销调查案件最多的国家。中国连续10年成为世界遭受反倾销调查和措施最多的国家,且案件数目远高于其他国家。入世5年来,中国受到的反倾销调查明显增多,2001~2005年分别为53、51、52、49和57起,且被执行率极高,2004年和2005年分别为88%和70%(世贸组织数据)。

  4.发展中国家在反倾销中的地位发生变化。在不断遭到来自发达国家反倾销调查的同时,发展中国家也开始完善立法,组建团队,开始发起反倾销调查,进行反击。1995年,印度发起的反倾销调查仅6起,2002年则高达81起,所调查对象涉及50个国家(地区)。中国近两年来对外反倾销调查案件数均列世界第二。事实表明,部分发展中国家已经开始熟悉并掌握反倾销这一工具。这将使国际贸易领域的倾销与反倾销问题和贸易纠纷更加多样化和复杂化。

  5.欧盟与美国提出“反规避制度”,即规避出口商的“反倾销规避”措施。例如,出口商采用进口国组装、第三国组装等手段来规避进口国的反倾销措施,这样将削弱进口国反倾销的力度。1984年,欧共体对来自日本的打字机征收反倾销税,日本开始在欧洲开办了大量打字机组装厂,而组件几乎全部为日本制造。应对这种刻意规避反倾销的行为,1984年6月,欧共体通过了著名的“改锥条款”,并被纳入1988年的《反倾销条例》。1995年1月,欧盟理事会对该条例中的反规避作了专门规定。反规避制度进一步加强了反倾销的力度和可能性。

  三、我国成为反倾销目标的主要原因 

  1.从我国经济增长和出口发展来看,资源优势造就了竞争优势,使得劳动密集型和低附加值的中国产品在世界市场具有较高的竞争力,与进口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夕阳产业的竞争力相比优势显著,因而,我国的相关产业容易成为反倾销目标。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70%~80%集中在纺织、化学制品、金属和矿产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低附加值产业,而这些产业中的大多数在发达国家都已沦为“夕阳产业”。有学者研究发现,针对金属、化学制品、机械、电气设备、纺织服装、塑料制品产业的反倾销措施比例高达75%。这些产业的共同特点是生产标准化程度较高,市场垄断性较高。反倾销成为起诉公司作为“分割市场和排挤竞争对手的工具”。我国出口产品在技术创新和市场控制力方面较为薄弱,差异化产品和独特性产品较少,因此,易于遭到价格对比与产业损害调查。

  2.不完全信息状态下进出口双方的博弈结果。国内外大量学者对倾销与反倾销问题进行了理论与实证分析,对于反倾销动机、反倾销决策、价格策略、损害赔偿以及世贸组织有关协议合理性进行了研究,并得出结论:不完全信息状态下,如果进口国企业对出口国企业的价格存在信息不完全,竞争使价格差距加大,出口国价格显得更低,遭遇反倾销的可能性增大。我国许多企业遭遇反倾销的重要原因就是国外对我国企业的成本信息不完全。

  3.我国存在出口协调、预警和反倾销应诉能力方面的不足。反倾销的发生许多是由于国内出口商竞相压价、恶意竞争而导致的。政府与行业的督导不足,容易产生某些行业出口的无序状态;同时,缺乏预警机制,出口商各自为政,预见不到可能出现的反倾销遭遇;此外,在应诉中,尽管目前应诉率与胜诉率有所上升,但是,普遍缺乏完善的快速响应机制和解决方案,特别是缺乏高水平的人力资源。

  4.外国直接投资与原产地制度的间接影响。我国吸收了大量外国直接投资,但是这些跨国公司在我国产品销售到海外时,大多按照“中国制造”和“以中国为原产地”,在海关统计中显示为“中国出口”。实际上,按照国际商会的原产地规则,以及各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并非所有的产品都应计入中国出口,特别是在国内组装时实现的价值增值较少的产品。而恰恰是原产地判定的不合理,导致了进口国反倾销过程中关于产地、产品价格、原料与损害程度确定等一系列不合理的判断。

  5.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仍未获得多数国家的认可。美国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双边谈判中设置不给予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门槛,意欲长期遏制中国的长效机制,试图把暗含的贸易针对性与歧视性予以一定程度的合法化。因为这一门槛将通过以替代国价格,确定倾销存在和倾销幅度,从而使中国企业在反倾销诉讼中处于被动局面。

  6.政治经济因素的作用。除了迫于国内利益集团(夕阳产业)的游说压力外,发达国家在实行区域化联盟时为了互相拉拢,打击来自中国的进口。

  四、规避反倾销与反规避对策

  1.制定规避反倾销的战略对策。中国在过去的20多年中,经历了3个基本的反倾销规避阶段:1979~1999年的“被动挨罚期”,2000~2003年的“积极应诉期”,以及当前的“战略调整期”。因此,在我国积累了一定的反倾销应诉经验,培养了部分专业人才、取得了一定的胜利后,我们应该从政府宏观政策角度制定新的反倾销规避战略及对策。当前的战略重点应该从企业应诉转向宏观攻关的层面,即迫切需要强化政府在反倾销规避中的战略地位,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协调出口规范、解决贸易摩擦、向世贸组织提交争端解决问题,并通过行业协会引导企业的反倾销规避与应诉问题。2005年9月16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布《中国经济调研报告》,承认中国已是市场经济国家,并肯定了我国在过去25年的经济迅速增长及减贫成就,并指出“这一惊人的经济业绩是由政府经济政策改变带来的”。

  2.除了传统的反倾销规避策略,如加大对外直接投资、做好市场调查与出口预警等手段之外,还要认真研究对方国家的反规避政策,避免产生新的贸易摩擦。我国反倾销条例中关于反规避的规定过于笼统,应该予以细化和完善,借鉴国外经验,对规避反倾销的不合理行为进行总结,作出详细规定。

  3.我国必须注重保护国内相关产业不受外国进口产品的损害或威胁,完善国内的反倾销调查与实施。政府、行业应该建立相应的市场监测机制,对于企业投诉进行科学的调查和核算,认真评估进口倾销对国内产业的损害程度。同时,将吸收外国直接投资与反倾销问题有机地结合起来,既要防止跨国公司利用在我国的低价生产而对外倾销,还要防止跨国公司在我国进行倾销。此外,对于跨国公司在华的生产必须注意产品原产地的科学判定。

  4.特别要注意的是,国内反倾销不应成为对贸易过度保护的工具或屏障。因为适度的竞争将有益于行业发展、技术创新并施益于消费者,有利于提高国家的整体福利水平。需要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是恶意的、对我国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的倾销行为。因此,在产业损害调查与评估的过程中,必须选择科学的方法,考虑到国家整体经济利益、上下游企业的综合利益。

  5.利用管理科学的理论与方法,进行出口定价与产业损害判定。在产业损害的科学判定中,应该利用管理科学的理论与方法,对于相关产业的损害或损害威胁进行尽量客观、准确的判断,避免遏制外来竞争的倾向。

  总之,在中国跃身于世界出口前三、经济不断发展的时期,贸易摩擦的高发是容易理解的。但是,作为世界大国,在不断受到反倾销调查的情况下,必须加强政府、行业与企业间的联合、协调,共同应对反倾销调查;另一方面,为了维护公平贸易,保证世贸组织推进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必须完善反倾销与反规避立法,保证贸易的有序性和公平性;充分参与世贸组织的多边谈判,解决当前反倾销协议与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不合理问题,促进贸易发展与全球福利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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