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正确的历史观对待陕甘宁边区司法传统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2021年08月18日 12:14 

 司法传统是法律文化的重要部分。司法的实践本性使得司法传统成为极具“活性”的法律文化。边区司法传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建立新中国政权的历史进程中孕育和发展而形成的。边区司法传统中的“坚持党的领导、从实际出发、群众路线、依法审判、保障**”的核心精神,已成为当代中国司法制度的继承和延续。对待边区的司法传统一定要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马克思主义史学观,从历史传统和理论渊源搞清边区司法传统的来龙去脉和精神实质,防止和警惕司法的“历史虚无主义”,维护边区司法传统的历史地位。

中国古代**司法传统的历史转换

中国共产党面对具有浓厚乡土特征的边区社会,在贯彻新文化、新思想过程中,积极弘扬传统法律文化中“道德教化”与“和谐伦理”的积极因素。边区大力主张以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和除强抢**以外的妨害私人利益的刑事案件,全面推行民间调解方式解决民间纠纷。

中国的调解传统之所以能在边区发扬光大,其主要原因是传统“调解”的民主性和边区的民主政治建设有着紧密的契合度。调解是群众程序上自愿参与、实体上自主处分权益的民主性的解决纠纷机制。倡导调解,尤其是推行民间调解,旨在唤醒边区民众自觉的民主觉悟,让边区群众在参与调解纠纷中亲身感受到“人民的主体地位”。中国传统调解的“民主合力”(和谐社会关系)与“民主张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成为边区司法传统中的惯性力。

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主导地位

边区在实现中国古代**司法传统的历史转换的同时,必须实现西方法学理论占主导向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占主导的转换。现代意义上的“司法”的概念或者语词来源于西方似乎成为近代以来中国学术与实务界认同的事实。清末司法改革以西方为参照物,建立了不适合当时中国国情的现代法院制度。不论是北洋政府时期,还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西式的法院制度在旧中国的司法制度中占据主导地位。但是绝不能错误地认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司法制度是西方司法文明的产物。新中国的司法制度只有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历史中才能找到对应物。

边区时期处于西方法学理论与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交锋的激烈时期。面对“清末法制改革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前,西方现代法律制度与司法理念成为中国法学教育的主流与主导思想”的现实状况,我党只有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才能保持苏维埃政权民主集中制的政权属性。

边区司法以保护革命群众利益为天职,体现了马克思的“国家制度、法律、国家本身,就国家是政治制度来说,都只是人民的自我规定和人民的特定内容”的民主法制思想。边区司法传统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阶级意志观、人民主权观等法律思想。

毛泽东思想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边区司法传统不仅仅是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指导下形成的,更重要的是在毛泽东思想整个理论体系的指导下发展的。边区司法传统集中体现了毛泽东思想中的“实事求是”和“群众路线”。

保持民主集中制的政权本质

中华苏维埃政权的司法制度是边区司法制度的历史渊源和逻辑起点。在江西瑞金建立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是中国共产党建立新中国的逻辑起点。苏维埃政权时期建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苏维埃政权的司法制度是国家性,并且是社会主义性质的。苏维埃政权的司法是以民主集中制原则为政权体制特征的。

中国共产党的统一战线政策的形成、确立和运用,创新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从局部执政向全局执政的国家政权学说。统一战线政策**了两种政权的矛盾问题。基于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形成与发展,边区政权成为地方政权,边区高等法院受国民政府**法院管辖,边区司法依然是以国家司法的形式进行建构。边区司法体制以民主集中制为政权原则,抵制了同一司法系统的国民政府西式司法体制的同质化,保持了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司法体制的基本特色。

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院到边区高等法院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我们看到了新中国司法制度的历史轨迹。边区司法制度成为历史,但是历史并未终结,边区司法传统中建构的统一战线政策的灵魂和民主集中制政权原则的精神,保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之中。

中国共产党领导司法的政治逻辑

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领导权只有由共产党掌握,革命才能取得成功。新民主主义革命政权只有由中国共产党领导,政权才能稳固并向社会主义方向发展。抗日根据地的政权是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政权。中国共产党在统一战线中的领导权的发挥,旨在引领“中国革命的方向”和“中国向何处去”的问题。

中国共产党提出的“三三制”政策,就是要形成统一战线中的党派之间的竞争优势。“三三制”不是阶级力量在数量上的简单平衡,而是政治力量的汇集和政治优势的集中凸显。政策的权威来自于社会各阶级的普遍认同,而不是来自于强制的力量。正确主张唤起的政治优势是基础,中国共产党必须积极主动地争取党在统一战线中的领导权。不过,先进的无产阶级政党对政权领导权的关注并不是唯权是图,而是为了人民的利益。如果中国共产党不积极争取政权的领导权,政权定会被唯权是图的党派所攫取,人民的利益便朝不保夕。

中国共产党革命的根本目的是要建立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而不能局限于一小片的“红色政权”。中国革命如同俄国革命,同样“造成了两个政权并存的局面”的显著特点。在全国民族统一战线和局部执政的特殊历史背景下,中国共产党对革命政权的领导权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中国共产党在全国民族统一战线的政权体系中的领导权,这是实现全局执政的条件和保证;二是中国共产党对边区“红色政权”的领导,这是确保局部执政的前提和基础。中国共产党必须掌握边区司法的领导权,这是中国共产党局部执政的内在要求和外在表现。司法组织是边区政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边区司法脱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领导的边区政权系统就会被割裂而不完整。中国共产党通过革命夺取的政权应该是完整的政权,即便是在局部区域执政,也必须取得该区域的完整政权(包括司法)。

中国共产党领导司法工作,是中国共产党从局部执政到全局的长期执政的过程中始终坚持的一项政治原则。执政党掌握国家政权当然包括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这是执政权的集中表现。边区司法的制度建设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1942年9月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统一抗日根据地党的领导及调整各组织间关系的决定》指出:“党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和无产阶级组织的**形式,它应该领导一切其他组织,如军队、政府与民众团体”。坚持党领导司法工作和在各级司法机关中建立党组织,就是要确保人民司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人民的立场上,实现各级司法机关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统一和指导思想的一元化。

构建全局性的国家司法制度

司法的国家性特质要求必须从国家出发建构司法制度。边区司法以“救国”与“建国”为中心任务,服务于抗战和解放全中国的政治大局。边区的司法制度以民权主义为核心,是服务于民族独立、民权自由、民生幸福的政治目标。边区司法制度建设必须从国家建设的全局出发,而不是局部的、地方的角度。

边区政权发展有着强有力的历史趋势。从地方空间出发,“超越区域”构建全局性的国家司法制度,这是边区政治发展的逻辑要求。刘少奇同志认为,边区这种政权在当时虽然“只在敌后一部分地区建立,但它有着全国的普遍意义。”邓小平同志认为,边区的政权形式是“将来新民主主义共和国所应采取的政权形式”。以立足边区、放眼全国的思维构建国家司法制度,成为边区司法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

(本文系作者主持的西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计划**学术著作出版基金项目《陕甘宁边区司法传统的认同研究》的主要成果)

(潘怀平 作者系西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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