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中院:“云处置”破 解异地执行难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21年08月18日 03:05 

 原标题:郴州中院:“云处置”**异地执行难

本报讯 (记者 陶 琛 通讯员 陈建华)为进一步优化中国(湖南)自贸试验区郴州片区法治营商环境,高效**服务好涉纠纷的自贸试验区内企业,降低企业诉讼成本,近日,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全省率先联合推出“委托公证+政府询价+异地交付”执行“云处置”模式,并编制实施细则,着力提升异地涉案标的物处置效率。

该模式针对异地财产处置难、执行成本高、执行事项杂等执行难题,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引入公证处等社会力量参与执行。相关实施细则共有十五条,主要包括执行“云处置”模式的内涵、适用主体、基本原则、操作程序、解释主体等诸多内容。为更好地开展这项工作,郴州中院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签署了关于涉执行案件财产询价的合作备忘录,同时制定了拍卖参考价格协助书、拍卖参考价格标的物信息表、询价财物拍卖参考价格函复件、定向询价结果告知书、公证书等文书格式样本。

据了解,“委托公证+政府询价+异地交付”执行“云处置”模式,是指申请执行人向标的物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对标的物申请公证,公证机构出具相关公证照片和公证视频等公证资料,向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隶属的价格认证中心提出询价协助或者其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询价,由价格认证中心出具询价价格认定书,在挂网拍卖成交之后,通过执行指挥中心委托标的物所在地法院办理异地解封、过户等处置或者交付等手续。

在该模式下,法院执行局成立专项团队,专人负责执行“云处置”模式的运行及适用。团队成员结构为“1+1+N”,由1名执行法官、1名法官助理及若干名执行辅助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为统一集中办理涉及异地处置或者交付的各类执行案件。执行“云处置”模式适用主体为区内注册、区外运营的自贸试验区企业,适用主体范围为普通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适用对象为全类型异地标的物。该模式明确对异地跨省的买受人可视情况放宽限定办理期限,力争做到“最多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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