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不依法终止、解除合同,有什么不可告人秘密

来源:人民监督网 2023年05月17日 10:16 责任编辑:阳光

 

黑龙江省富裕县富路镇龙水泉村河套地“探头”承包合同履行中出现擅自转让、不缴纳承包费违约问题--

 

村委会不依法终止、解除合同,有什么不可告人秘密

 

本网讯(水泉村村民)近日,黑龙江省富裕县富路镇龙水泉村有村民反映:该村村民孔凡军、非该村村民姜润竹2008年与村里签订河套地“探头”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违约问题,村委会不依法终止、解除承包合同侵犯了全体村民合法权益。

2008年,龙水泉村与非本村村民签订河套地承包“探头”合同,镇政府予以维持

龙水泉村村民反映:孔凡军是黑龙江省富裕县富路镇龙水泉村村民,1974年出生,2008年9月10日,他和姜润竹(非本村村民)作为乙方与龙水泉村(甲方)签订了河套地承包合同,这份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甲方:龙水泉村   乙方:姜润竹   孔凡军

经村民代表会同意,甲方将以下没有争议的河套地承包给乙方,特制定本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大河南沿共计陆拾垧河套地承包给乙方。

二、承包期限为30年,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46年10月30日止。承包期限满,乙方有优先承包权。

三、乙方向甲方交纳承包费为每年每垧柒佰元,30年承包费共计壹佰贰拾陆万元

四、交款方式:一年一交,每年十一月未交清。

五、如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相抵触,本合同终止,退回余下承包费。

六、乙方不得擅自将河套地转让他人或改变用途。

七、甲乙双方必须遵照执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李殿臣 (签字、盖章)

乙方:姜润竹   孔凡军(签字)

2008年9月10日

     据龙水泉村村民反映:他们对这份“探头合同”一直提出质疑,一是村里将土地承包给非本村村民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违背;二是没有按照民主程序照看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签字的李殿臣是村党支部副书记,代表不了村委会和全体村民。

几年来龙水泉村村民一直向有关部门反映龙水泉村村委会与姜润竹、孔凡军签订河套地承包合同问题,2018年10月26日,黑龙江省富裕县富路镇以路政访【2018】36号做出了“关于杜维平反映要求终止孔凡军和姜润竹承包河套地合同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富路镇人民政府调查情况,经查,龙水泉村发包给孔凡军和姜润竹的河套地在黑龙江省乌裕尔河省级自然保护区内,由乌裕尔河自然保护区管理。诉讼主体为黑龙江省乌裕尔河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为此,已起诉龙水泉村与孔凡军、姜润竹签订合同无效纠纷一案,2018年5月10日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黑龙江省乌裕尔河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的诉讼请求。附: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即(2017)黑0227民初2536号。

富路镇人民政府处理意见,根据富裕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对信访人提出要求不予支持。

黑龙江乌裕尔河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认为河套地归属保护区,龙水泉村与姜润竹、孔凡军签订合同无效。

龙水泉村村民反映:龙水泉村与姜润竹、孔凡军签订河套地承包合同不仅遭到村民反对,还引起黑龙江乌裕尔河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强烈不满,自然保护区认为河套地归属自然保护区龙水泉村无权对外发包,他们签订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黑龙江乌裕尔河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多次找到富路镇人民政府以及龙水泉村要求归还河套地,他们在多次磋商未果情况下一纸诉状将龙水泉村和姜润竹、孔凡军告上法院。

令黑龙江乌裕尔河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没有想到的是当地法院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法院这一判决结果进一步验证了这份被誉为“探头”合同为何要在2008年9月10日签订,2017年1月1日才开始实施。

2018年5月10日,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以(2017)黑0227民初2536号下达民事判决书,部分内容如下:

原告自然保护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确认三被告于2008年9月10日签订的两份《河套地承包合同》无效。事实与理由:2008年9月10日,三被告之间签订了两份《河套地承包合同》,由龙水泉村委会分别将位于大河南沿共计60垧河套地和位于龙水河套西侧兴胜屯共计35垧河套地承包给姜润竹、孔凡军。承包费每年每垧700元,承包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46年10月30日止,共30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河套地未交付自然保护区之前各单位所签订的合同到期后,土地应收回自然保护区进行管理,各单位无权再继续对外发包。所以原来由刘建军、岳鹏承包的在2016年12月30日合同期满的河套地共95垧,龙水泉村委会无权再承包给姜润竹、孔凡军。

被告龙水泉村委会辩称,2008年时候我还不是村主任,具体情况我不清楚,我看合同了,合同上有村委会公章,有法人签字,并且有村民代表签字,我对这份合同表示认可,但是现在这片地归自然保护区管理,我们没有权利再干涉。

被告孔凡军辩称,我认为这份合同是有效的,手续齐全,并且我也已经交了2017年的承包费,我认为合同合理有效。

富裕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龙水泉村委会在与岳鹏、刘建君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将尚未耕种期满的河套地到期后续签给本案被告姜润竹、孔凡军,也就是俗称的签订"探头合同",本身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而且是在富政办发(2008)105号紧急通知规定的时限之前(2008年11月7日印发)。按照紧急通知的规定:今后禁止在湿地、草原内从事下列活动,其中第二条第9款规定:已经发包到期的和没发包的各类资源一律禁止对外发包,说明2008年11月7日之后禁止从事上述活动。而本案被告姜润竹、孔凡军是在2008年9月10日签订的合同,是依据以往的惯例进行的承包,签订的是附生效期限的合同,期限届至时生效。另外,龙水泉村委会已经收到了涉案河套地2017年的承包费,合同已经实际履行,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孔凡军擅自将河套地转包给葛洪双、徐彦昌、杜维平,连续两年没有缴纳承包费已属违约,村委会应该终止、解除合同。

龙水泉村村民反映:对于这份提前九年签订的河套地承包合同,村民们一直提出质疑并且一直密切关注。

2017年孔凡军作为承包方开始经营这片河套地,2019年春节,村民发现孔凡军擅自将这块河套地又转包给村民葛洪双、徐彦昌、杜维平,并且在2019年4月22日签订了土地转包合同,这份土地转让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转包方:孔凡军(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葛洪双、徐彦昌、杜维平(以下简称乙方)

一、甲方自愿将于2008年9月10日从富裕县富路镇龙水泉村民委员会承包的龙水泉河套西侧兴胜屯的35垧的6垧土地转包给乙方。该土地现为水田。乙方在上述承包的土地上从事水稻种植生产经营。

二、土地转包期限自2019年 4月10日起2046年10月30日止(最长不得超过甲方与龙水泉村民委员会约定的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

三、鉴于甲方按照其与龙水泉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河套地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应当于每年十一月末前向龙水泉村民委员会交纳当年的承包费按每响地700元计算。现为了保证甲方与龙水泉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河套地承包合同"的履行,现经龙水泉村民委员会同意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由乙方按照上述承包费标准及期限直接向龙水泉村民委员会交纳承包费,由村委会向乙方出具收据,收据由乙方保存。

四、甲方保证其享有对上述土地的转包权,保证与村委会及其他合伙人不存在权属等任何纠纷,保证此合同的正常履行。承包期限内甲方不得无故违约以任何借口向乙方和龙水泉村民委会索要上述转包的土地,如有违反,甲方应当按未履行的承包年限按照每年每响地7000元的标准给付乙方违约金。

五、乙方享有自主经营权,甲方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义务帮助协调乙方与其它承包户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等方面的纠纷。

六、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出现甲方违约未如期就其承包的大片土地向龙水泉村民委员会交纳承包费等情况,导致甲方与村委员会的河套地承包合同无法履行的,则龙水泉村民委员保证不影响甲乙双方签订的此合同的履行。

七、乙方对上述土地享有转包的权利,甲方及龙水泉村民委员会不得干涉。

八、转包期内,因国家或由土地承包人获得的土地补偿款及青苗补助费和乙方建造的地上附着物等一切补偿款均归乙方所有。

转包期内,因乙方承包耕种上述水田所计发的各级政府提供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补贴和服务的归属均归乙方所有,包括水稻种植补贴等相关一切补贴均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索要。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龙水泉村民委员会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经龙水泉村民委员会备案后生效。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订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这份打印的转包合同落款有甲乙方签字和手印,有富裕县富路镇龙水泉村民委员会字样没有签字和盖章。

据龙水泉村村民反映:按照村委会2008年9月10日与姜润竹、孔凡军签订河套地承包合同要求,乙方不得擅自将河套地转让他人或改变用途,现在孔凡军擅自将6垧河套地转包同村村民葛洪双、徐彦昌、杜维平,已经属于违约村委会应该终止解除合同。

龙水泉村村民还反映:自2020年以来孔凡军已经连续三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村里缴纳承包费,村委会主任韩喜全可以确认。

龙水泉村村民表示:河套地“探头”承包合同履行中出现擅自转让、不缴纳承包费违约问题,村委会本应积极处理并解决维护广大村民利益,现在问题出现五年多村委会不及时终止、解除合同,不知道村干部是怎么想的,这其中是否有不可告人的秘密希望有关部门调查给出一个答案。

编者按:

在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合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该流转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内容履行义务。对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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