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外嫁女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

来源:法治阳光网 2023年07月16日 08:01 责任编辑:阳光

 

法治阳光网讯(宗世举 郑义)农村“外嫁女”的土地权益保护,一直是建设法治乡村的重要内容。近年来,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农村土地流转、退耕还林等政策的实施,在不少地区,因集体经济组织分配补偿款、收益款产生的“外嫁女”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和纠纷日益增加。

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很多地方的村小组仍然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在分配土地补偿款时剥夺“外嫁女”及其子女作为村小组成员的合法权益。这种不平等的分配方式不仅违反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相关法律规定,也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相悖。随着法治社会的推进,农村妇女法治维权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外嫁女”拿起法律的**,维护自己应有的权益。

案例一、

家住惠州市惠阳区沙田镇田头村榄子龙经济合作社的杨秋兰女士,因被剥夺榄子龙经济合作社的集体红利分配权,诉讼于法院。法院审理中,榄子龙经济合作社辩护中说,根据榄子龙合作社的村规民约和历史传统,外嫁女外嫁他地的不享有村民待遇,而农户成员娶进的新成员可享受村民待遇,这是较为公平公正、符合中国农村社会传统的实践做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秋兰为榄子龙合作社成员,则凭借其成员身份依法履行义务和享有权利。杨秋兰长期在榄子龙合作社处有责任地,并履行投果选举、参与村民会议、缴纳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等权利义务。因此,对杨秋兰要求榄子龙合作社支付杨秋兰分红款及分地的主张,予以支持,榄子龙合作社以“外嫁女”不得参与分配集体经济利益系村规民约、集体决定为由的辩解,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其辩解,不予采纳。

遗留问题:杨秋兰胜诉后,但是执行难面临一个新问题,榄子龙经济合作社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杨秋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其在该村的选举权等仍未认同。

案例二、

     同是惠阳区的叶红缨也是“外嫁女”,因无法享受村民同等待遇,将本村的侵权行为告上法院。叶红缨在起诉时称:本人祖父世代都是惠州市惠阳区东华村委大埔村企岭村民小组村民,共产党、人民政府分给我家有耕地良田,本人是土生土长的自然人,从出生之际一直在此成长、生活、户箱一直在惠阳区淡水东华村委会大埔村企岭村民小组,从未迁出,我与本小组的其他村民一样履行村民义务,是东华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成员,理应和其他村民一样享受村民权利。2010年,厦深铁路建设征用惠阳区淡水东华村委会大埔村企岭村民小组土地,村民依法有权分配征地补偿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原告叶红缨的成员资格问题,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淡水街道办事处出具《关于叶红缨经济合作社成员资格问题的意见》,界定原告为企岭村经济合作社成员,因经济合作社成员之间,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据此,原告请求被告停止侵权、恢复本人同本村村民同等待遇;请求被告依法支付应得的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款(含厦深铁路征地补偿款)依据充分,予以支持。因村小组代表会议的决议,外嫁女不参加分配,损害了合作社成员之何的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被告辩称其对外嫁女通过决议而不子分配的观点不予采纳。 于是作出判决:被告应停止侵权、恢复原告同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东华村企岭村村民同等待遇。

遗留问题:叶红缨依法享受同其他成员同等待遇后,股权证的办理出现问题。叶红缨多年前就办理了户口簿的变更,目前该村实际是33户而非32户。在政府的监督下,该村登记了叶红缨的股权,但却是二户合一即她和她弟弟的股权合并一起。叶红缨作为单独户主存在的合法权益,在股权证上被继续侵权。

法官说法剥夺外嫁女合法权益的做法是错误的,是违法的

这两起案件均在惠阳区法院审理,承办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外嫁女权益纠纷中,主要问题是对其是否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一般而言,外嫁女婚后户籍没有迁出,承包地也未退回,没有加入配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持固定的生产和生活关系,应认定其具备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享有与其他集体成员同等参与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女士、叶女士等虽然已经结婚,但户籍还在本村,在其他地方并未取得新的村民资格,仍具有户籍所在地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享有本村的村民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外嫁女土地权益问题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和努力,党委、政府、人大、妇联、法院及各基层组织要共同努力,互相配合。政府更应履行好职责,主动作为。

首先,政府及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充分认识保障妇女土地承包权的重要性。要将维护外嫁女的土地权益提高到增进社会文明的高度来认识,破除农村封建陋俗,坚持男女平等,不以任何借口剥夺妇女承包土地的合法权益。对非法剥夺和侵害外嫁女土地权益的行为要坚决制止。

其次,要在农村基层特别是城郊农村进行广泛的普法学习和宣传,特别是加强对保护妇女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让广大村民树立男女平等的意识。要加强村干部妇女权益方面知识的培训,使他们在制定村规民约时不违反法律法规。

再次,政府部门要强化对农村土地承包、土地补偿费分配的监管。征地过程中,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经营管理部门要提前介入,对农村有关土地承包方案、补偿分配方案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存在违法剥夺外嫁女土地权益情形的,做好基层村组干部及村民的思想工作,纠正违法行为。村组拒绝纠正违法行为的,政府职能部门要暂时停止征地补偿费用的发放。对确需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在进行土地分配和补偿费分配时,须预留部分土地或征地补偿费,以便在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后有财产可供执行。

后,法官提醒大家,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非“一纸空文”,任何公民和法人,都应该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切莫把法律当儿戏,奉劝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当事人,要尊重法律,履行生效判决,任何规避、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作为村干部,却不带头遵守国家法律,还对法院生效判决置之不理,结果将会被列入失信黑名单,丢了工作还被追究刑事责任。到时后悔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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