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岂能罔顾事实而胡乱判案

来源:法治中国网 2023年08月04日 01:04 责任编辑:阳光

 

本网讯(记者:郑义  姜山)“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一个基本原则,二者是紧密联系、缺一不可的。事实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法律是根据事实作出正确裁判的依据,两者互为条件、相辅相成,不可忽视或偏废任何一个方面。它要求法官在审案时,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然后作出公正裁判。这是因为:一是实现其他原则的条件。例如该原则否定了特 权的存在,就容易做到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二是能够保证司法机关作出不枉不纵的裁判;三是使法律的权威真正树立起来。

据当事人张旺荣(以下简称原告)举报称,原告自20022月开始在被告处工作至20141118日。原告曾于2006年和2012年签订过两份空白合同并交给被告,原告在空白合同中只签写了自己的名字,并未书写合同中其他内容,但被告未将双方签字后的劳动合同交给原告。20141118日被告通知原告终止劳动合同,原告认为自己与被告烟草公司曾签订过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且原告在被告烟草公司连续工作已满10年,故被告烟草公司应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被告烟草公司却以合同期满为由终止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并经包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原告不服包劳仲字[2015]289号仲裁裁决,现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关系;2、被告恢复原告原岗位工作;3、被告支付原告自201412月至安排原告上岗之月止的工资,每月6200元(包括奖金、福利);4、被告为原告交纳、支付自201412月开始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及福利;5、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稀土高新区人民法院法官涂改证据、隐匿证据、毁灭证据、滥用职权、伪 造证据丶枉法裁判渎职等, 后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不是有判决书为证,真是让人难以置信,这种违法荒唐的判决竟然会是真的。

 

一审判决书前三页

一审判决书后四页

二审判决书部分

 

从判决书的内容来看,关于双方劳动关系的问题,二级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但,张旺荣提供的证据,二级法院却不予采纳。

 烟草公司执法证

 烟草公司专用车辆驾驶证

烟草公司社保卡

这个图片证明张旺荣2002年2月2日参加工作的,这是在当地社保局档案中显示的。

所以,稀土高新区人民法院和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了否定张旺荣和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包头市公司十多年的劳动关系,就只能昧着良知,不顾事实睁眼说瞎话了。

“我就这样判了,咋地吧。  真是有权就任性!

说直白了,这明摆着是要整人啊!**有什么依法判案可言?由此可见,在稀土高新区人民法院和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某些人眼里,法律只是整人的工具而已,不过是替罪羊罢了。

  张旺荣的再审申请书

再   

1、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

一二审判决以下两个事实没有查明:

 一:申请人是否在被申请人处连续工作十年以上。

一审中申请人向法庭出示了申请人社保医疗、养老、工伤、企业年金等基金缴纳证据,同时出示缴纳住房公积金及执法证、检查证、工作证众友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晓东通话录音、昆区公安局、昆区检察院、人民法院审理申请人被伤害一案的案件卷宗材料,包括人体损伤检验鉴定书等书证证据,该证据上显示自20022月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庭审中虽然被申请人向法庭出示了三份有申请人签名的劳动合同,但与向劳动仲裁机关提供的证据又不一致(见下文陈述)申请人及代理人当庭也提出过以下质疑:

1):申请人签名处颜色与其他内容明显不同;

2):被申请人出示的劳动合同只有一份,申请人没有合同文本。

3):自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时起,被申请人就没有告知过还有物流公司及服务事务所这两个单位于申请人建立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同时,也没有告知是谁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养老及医疗保险);而且被申请人出示的申请人与服务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申请人一直也没有履行,自20022月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工作时起直至201411月份,申请人的工资一直由被申请人支出,并没有物流公司及服务事务所给申请人开过工资,申请人与该二个单位没有建立并履行过任何劳动合同。虽然庭审中申请人调取的个人社会保险缴纳中有服务事务所在20082月之前为申请人缴纳事实,但申请人不知情,不能仅以该证据证明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工作不满10年。

第二:申请人是否与被申请人签订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于一审庭审中被申请人向法庭出示的2007年与申请人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二年,2009年到2014年五年合同期,申请人对于签订时间不知情,只在空白合同上签名,其他内容全部由被申请人随意填写,且笔体颜色不一致,签名为蓝色,其他字体是黑色的,且鉴证时间不一致。被申请人出示的《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中明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是五年,但在仲裁、一审及二审中均陈述劳动合同期限为七年,表述与证据证明的期限矛盾。

内容申请人不知情,且该合同注明的签订时间,与被申请人20082月起为申请人缴纳社会强制保险的时间不一致,2007年签订劳动合同时,被申请人出示的服务事务所的劳动合同正在履行期间。申请人不可能在没有与服务事务所未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与被申请人再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以上相互矛盾的情节,足以说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应为20082月起,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自200811日起签订**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起算情形,对于以上有利于申请人的事实认定,一二审法院没有采纳,仅凭被申请人的几份合同认定申请人的一二审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明显缺乏法律说服力,具体理由如下,烟草公司向劳动仲裁机关及一审人民法院出具的各份证据均不完整。

1、二审审理程序违法,未经传票传唤开庭审理判决。

二审法官赵小华利用手中权力故意安排节假日(201668日端午节放假前一天下午1700点用办公室电话通知再审申请人领取开庭传票,再审申请人当时在广州无法返回,并申请办理延长开庭时间,再审申请人当时问法官“赵小华”什么时候开庭,“赵小华”称2016613日上午9时开庭,再审申请人让办理延期开庭时间,之后法官赵小华将电话挂断)。2016615日再审申请人委托“高峰”办理了延期审理申请书送达贵院,“赵小华”的书记员“华婷”于2016613日以EMS的形式给榆林区人民法院,请求委托送达开庭传票。EMS号:1004099507520EMS内邮件为委托送达函,除注明再审申请人的姓名外,还写了两部联系电话,该两部联系电话号码与申请再审人在上诉状中标明的电话号码一致。但申请再审人从未接到榆阳区人民法院联系送达开庭传票事宜。有写再审申请人的电话,被退回了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617日再审申请人委托“梁磊”代理提交了四份调取收集证据申请书送达到贵法院。赵小华2016727日中午12点左右从包头林荫支局邮寄挂号信(邮件编号:XA09701137015)。2016728日到达呼和浩特邮区中心局。2016729日早上625分从呼和浩特起发,晚上1918分到达西安。2016730日早上546分到达榆林。2016731日到达榆林西沙投递部(代收-投递员:李亚茹)。2016914日从榆林(投递员:杨晓红、高治雄)将此件退回至“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厅”赵小华法官处。同样再审申请人向法院告知的两部电话一直处于开通状态,完全能联系到,但赵小华在能电话联系的情况下,未电话联系,也没有采取公告形式送达,径行开庭,属未通知再审申请人开庭时间违反民事诉讼法的法定通知开庭程序2016629日法官赵小华给烟草公司律师做了询问笔录,官赵小华直接下达了民事判决书,并通过在中级人民法院公告栏张贴公告形式进行公告,时间为2017210日。赵小华法官在201776日通过报纸公告送达(2016)内02民终797号民事判决。二审法院**次公告判决在判决作出后6个月,后在间隔5个多月后又两次公告送达,为何会出现两次公告送达判决的情况?恳请再审人民法院查明。再审申请人申请延期审理,二审人民法院受理并同意延期,但并未将延期开庭审理的具体时间合法送达给再审申请人,所以二审审理程序违法,存在开庭未向再审申请人送达开庭传票的违法行为,二审卷宗材料中只有委托送达函,并没有委托送达的开庭传票,缺少案卷材料。恳请再审人民法院予以纠正。

再审申请人诉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包头市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再审申请人调阅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档案,发现二审法官赵小华归档档案存在毁灭证据、隐匿证据、涂改证据、**证据、滥用职权、枉法裁判,渎职行为。二审法官赵小华电话通知再审申请人2016613日上午9时开庭,再审申请人称因事身在广州开庭传票未领取,怎么开庭?当时近端午节,时间紧张。无法返回,要申请办理延长申请,再审申请人委托高峰在2016615日办理了延期审理申请书,并送达包头中院,二审人民法院法官受理并同意延期,但并未将延期开庭审理的具体时间合法电话通知再审申请人也未向(原告)再审申请人送达开庭传票属程序违法,依据调阅档案2016629日开庭传票通知再审申请人不需要办理延期审理申请书

**传票(存根)90页~91页应到时间20166月,日期29有涂改,落款为6月,6涂改为7后用斜线划去。二审审理程序违法。赵小华法构成涂改证据,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且传票存根“案号”项为(2016)内02民终字第“297”号,而不是“797号。

二审法院法官赵小华在(原告)再审申请人不在场情况下,擅自在2016629日给烟草公司律师做了询问笔录档案卷宗中并没有向烟草公司送达629日开庭的传票。再审申请人上诉状留存的两个电话号码一直处于开通状态,完全能联系到再审申请人,赵小华在能电话联系到再审申请人的情况下未电话联系,2016711日直接下达民事判决书,而烟草公司律师于当日领取民事判决书。而再审申请人未电话通知领取民事判决书,通过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栏“公告”,张贴。时间是2017210日,赵小华为什么下达民事判决书即日,不电话通知再审申请人,而采取故意回避再审申请人的公告形式?华婷2017214日向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汇款300元,汇款间隔5个多月公告送达。时间是201776日,二审法官赵小华未查明事实,未履行公正、公平审理判决案件就维持了原判,滥用职权。

事实上一审人民法院在未采信(原告)再审申请人证据情况下,再审申请人提供损伤检验鉴定书,(公法相关证据27),内蒙古12333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1页显示参加工作时间为200221录音证据551。不予认可,不予采信。擅自判决认定烟草公司证据证明事实,其烟草公司提供**证据予以认同仅依据**三份劳动合同,判决再审申请人败诉。众友公司书面劳动合同中缺失**至第六条、第九至第十条。没有再审申请人任何信息,人力公司签定的合同时间前后矛盾,烟草公司劳动合同终止五年,一审,二审法院变为七年。糸**行为。再审申请人与众友公司无劳动关系。一审法官赵国艳枉法裁判违背再审申请人真实劳动期限的事实,参与**证据,枉法裁判,渎职行为。

综上所述,二审未送达开庭传票,且案卷证据证实2016613日委托榆林区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开庭传票委托送达函右上角标注的是“委托送达无反馈”,表明开庭传票未向再审申请人送达,且二审人民法院没有打电话或者通过公告形式向再审申请人送达开庭传票。在再审申请人不知情情况下违法开庭,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陈述及辩论权利,作出的二审判决违法,且未通过合法程序送达判决书,该错误应予以纠正。

3、被申请人存在**证据事实

再审申请人通过调取仲裁委员会、开发区人民法院、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档案材料,并由提供机关加盖电子档案、档案公章)发现**证据事实,具体如下,烟草公司每次向各司法机关提供的合同证据页码编排不一致,且总页数还不一致,经向烟草询问证据来源拒绝回复。经向律师协会询问,答复所有证据系烟草公司提供。经向人民法院询问称是烟草公司提供。再审申请人认为是谁**证据,应当依法查明,证据间反映出如下矛盾及**内容:

1)自开发区人民法院调取的众友公司的合同仅有双方信息页,合同起始及终止日期缺失,无第 一条至第五条内容,直接连接第六条内容,第八条仅有小1项缺失2345项,连接为(2)(3),项不符合逻辑编排。而无下文,第九条、第十条合同内容缺失,无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及乙方的签名、捺印。也缺少盖章、签名页。劳动合同条款变更情况及合同延续页空白。但向包头中院调取的该份合同中,第八条内容不完整,缺失第九条,第十条引用第九条356项缺失。被申请人向开发区人民法院及包头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两证据完全不一致,一、二审人民法院并没有认真查明以上事实,做出的判决缺乏事实依据。也证明被申请人出于应付人民法院之目的,而没有准备真实性证据,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该份合同签名是真实的,但日期为200561日、及74日申请人不知情。

2)、与人力资源服务所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200651日至2007430日,续期由200751日至2008430日;

3)、与烟草公司劳动合同为2007121日至20091130日,续期从2009121日至2014113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申请人提供的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信息表中注明的200221日参加工作,并且缴纳社保单位为被申请人所证明的事实明确反映申请人参加工作时间,至被申请人告知终止通知时已工作超过12年,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份劳动合同的内容,再审申请人在签名时均没有填写,为空白。内容手写内容均为烟草公司或者代理人**。但矛盾之处在于:

服务事务所签订时间200651日,该时间依据众友劳动合同约定,再审申请人劳动关系应在众友公司,服务事务所的合同期限提前了30日。

与烟草公司2007121日起签订合同,同样不能成立。依据服务事务所的劳动合同,再审申请人终止期限为2008430日,不可能与前一单位履行劳动合同中,又在另一家公司(烟草公司)提供劳动服务。与烟草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提前了5个月。而2006101日由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心签发的诊疗手册及基本医疗保险证,医保卡均能证实,2006101日时点,再审申请人为烟草公司职工,不可能与其他任何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该时间与2007121日签订合同时间相差一年零二个月。

被申请人负责人刘先勇期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二年,2007年至2009年。劳动期限自2009121日延长到20141130日,在鉴证机关处有二个日期,一个为2012423日,一个为2009121日,签名颜色为蓝色,日期及其他内容为黑色。该变更情况页,应当由刘先勇盖签名章。但没有签名章。两个鉴证日期前后矛盾。明显是**。

经仲裁一、二审后,再审申请人调取了工资明细,证实在201411月时,再审申请人所发工资是由烟草公司发放,而非其他公司。经与众友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晓东电话联系,刘晓东称其不知名下有众友公司,也从未与申请人张旺荣签订过劳动合同。刘晓东(联系电话:13848287111)系烟草公司经理(局长)刘先勇的司机,现在为五原县烟草职工。从刘晓东录音证据中刘晓东多次要求申请人与烟草公司进行沟通的事实,说明所有合同均是由烟草公司在操作,而刘晓东是不知情的。也能真实的反映众友公司劳动合同系由他人伪 造。经申请人了解,众友公司登记的住所地、办公地点及联系电话均与被申请人烟草公司人事劳资科的相一致,说明该公司也系被申请人故意用来注册欺骗申请人。

2002年至2012423日期间,再审申请人仍在东河区烟草局工作,并不是烟草公司劳动合同中手写调到土右局工作。该内容明显**,与事实不符合。再审申请人工资201042012416日由浦发银行发放,2012423日才调到土右局工作,由邮政储蓄银行发放,以上证据均能推翻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及合法性。

烟草公司向再审申请人送达终止通知时,称合同5年到期,与仲裁及一审查明的事实不一致。即使按200712月签订的劳动合同,至20141130日,也满7年时间。仲裁及一二审人民法院认定是7年的劳动合同。更何况本案事实是再审申请人自2002年起一直在烟草公司工作,工作岗位先后在青昆机动大队,青山区管理所,东河管理所,昆区管理所直至20125月份土右烟草专卖局。20141130日终止劳动合同。实际工作期间为12年。再审申请人向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社会保险信息,证实200221日起由烟草公司缴纳社保险。再审申请人与烟草公司已长达12年劳动合同履行,烟草公司个别领导以个人恩怨**再审申请人,在同样条件下到期人员均续签,单单终止与再审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20045月,再审申请人在昆区烟草执法过程中,被他人殴打,经昆区公安分局伤情鉴定为轻伤,后昆区检察院起诉书,昆区人民法院判决书,均认可再审申请人在烟草公司工作执法的事实,同时检查证及包头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2004730日),均证实双方之间劳动合同关系事实存在。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既未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0811日后签订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不认可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连续工作满十年,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事实,判决结果错误,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被上诉人提供格式劳动合同而且不能证明向申请人交付过劳动合同文本的事实基础上,伪 造证据,欺骗法庭,导致错误判决。因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一审的诉讼请求,致使申请人失去工作,生活陷入困难。二审判决程序违法,没有经传票传唤开庭审理判决,剥夺了申请人合法的陈述及辩论权利,且二审代理律师提供的证据存在伪 造事实,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判决结果错误,侵害了再审申请人合法权益。一二审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而对于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均不予采信,但说理理由明显不能成立。不具有说服力。一二审申请人均申请调取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但一二审人民法院均拒绝调取,致使本案事实无法查明,一二审人民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偏袒被申请人,致使再审申请**利被侵害。请求贵院查明以上事实及程序违法事实,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再审本案,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张旺荣的再审申请能否成功?他能否得到公正判决?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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