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和落实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

 2017年02月08日 03:15 

 

商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和落实
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
 
商政建发 [2017]号
各县(区)住建局及市直各有关单位
一、完善监管制度,提升日常监管效能
(一)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对政府投资建筑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要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设计文件应包含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内容;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节能设计标准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进行专项审查,并出据专项审查意见。对节能和绿色建筑设计不达标的,不得出据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
鼓励有条件的建设项目制定节水方案,实现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实现“四节一环保”。

 

对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严格执行商财办建[2015]87号文件规定的奖励标准。
(二)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文件及相关资料,到项目所属地建筑节能墙改办公室办理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设计备案审查手续。备案审查不合格,建设工程招投标机构不得进入招标程序,建设工程管理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三)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已经通过节能审查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施工中如需变更节能设计,节能设计变更文件应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向项目所属地建筑节能墙改办公室办理补充备案手续后方可施工。
(二)节能及绿色建筑工程鼓励使用本地化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产品,严禁使用中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及淘汰的技术和产品。
建筑节能工程所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及设备,在进入施工现场时,应具有中文出厂合格证、技术性能检验报告、产品认定证等,其性能、品种、规格必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材料进场后应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并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相关要求,进行抽样复检,复检合格方可使用。
(三)建筑节能工程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工序之间应进行交接检查。施工企业在节能材料产品进场使用和节能分

 

部工程施工开始后应及时向项目所属地节能墙改办公室报告,主动接受监管。
(四)建筑节能工程应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要求进行节能专项检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建筑节能检测机构承担。检测机构对其出据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接受建筑节能墙改办的统一监督管理。
(五)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组织相关单位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顺序进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对达不到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建筑,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不得投入使用。
(六)建筑节能分部工程(专项)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将《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备案表》、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备案资料一并报当地建筑节能墙改办备案。未向建筑节能墙改办申请备案以及备案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不予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三、建立健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制度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栏,房地产开发商应在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建筑节能公示信息。公示的节能信息和节能措施应与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相一致,不得弄虚作假。

 

四、加强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
(一)各县区要将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管工作作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重点来抓,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对建筑节能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管。严格按照有关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加大对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参建各方质量行为以及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复检和施工过程现场实体检测行为,对相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责令整改,视为不良行为,记入诚信信用档案,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认真学习,贯彻执行《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和《商洛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组织行业管理人员外出参观、培训、学习提高业务水平。采取召开示范工程现场会等形式,推广宣传绿色建筑,提高全社会对绿色建筑的认知度。
(三)各县区应在每年年终预算中安排适当节能资金,作为建筑节能与新型墙材日常监管及抽检检测经费今后,建筑节能与新型墙材专项检查将把节能产品与新墙材现场抽检检测作为检查的一项内容,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特此通知
 
2017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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