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政建发〔2018〕70号
商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商洛高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相关各单位:
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8〕21号)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住建局委托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负责全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工作,各县区、商洛高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评价标识项目管理以及第三方评价活动的监督管理。为进一步推广绿色建筑、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工作,使绿色建筑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对各县区(商洛高新区)提出如下要求: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项目的统计分析;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色建筑评价活动和质量进行监督检查;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色建筑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督促和评估;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色建筑评价机构的信用管理;5、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色建筑项目评价标识的查询、申诉、举报等工作。
附:《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8〕21号)
商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4月25日
商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4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