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消毒品不得宣传治疗作用

 2007年10月14日 05:13 

本报讯 保健品、消毒品利用广告宣传医疗效果、药品功能遭遇克星——10月15日正式施行的《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新修订版为这类产品广告设立了8项禁止性规定:

  保健食品、保健用品、消毒产品广告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间接宣传治疗作用;不得使用医疗科研单位、专家、消费者名义或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不得超出主管部门批准,在说明书、标签内容中对产品功效、适宜人群、食用量等进行夸大宣传;不得断言产品功效或含有有效率、治愈率、评比、获奖等综合评价内容;不得宣称产品为“祖传秘方”,或含有无法证实的所谓“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内容;不得声称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或承诺“安全”、“无毒副作用”、“无依赖”等;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禁止的其他内容。

  为避免媒体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新条例还规定,新闻报道中不得标明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详细地址、电话、电子信箱、互联网网址等联系方式。(记者 陈斌)

  网络编辑:王敏



               来源:华龙网-重庆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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