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详细介绍

项目名称产地检疫
审查内容:是否发生检疫性或危险性有害生物。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办事条件:提交《产地检疫申请书》。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 植物检疫(植保植检) 受理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
2.审查和决定。按照产地检疫技术规程或参照相应的检疫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疫,根据检疫结果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
承诺时限:检疫机构应告知申请人产地检疫结束时间。产地检疫合格的,在取得产地检疫结果后3个工作日日内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
收费标准:依照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的规定收取。

项目名称调运检疫
审查内容:是否携带调入地所禁止携带的检疫性或危险性有害生物,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时调入地省级检疫机构(或其授权地、县检疫机构)是否同意调入。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办事条件:提交《调运检疫申请书》。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 植物检疫(植保植检) 受理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
2.审查和决定。经产地检疫合格的,申请人以《产地检疫合格证》在产地换取《植物检疫证书》。未经过产地检疫的, 植物检疫(植保植检)站按照《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规程》对调运植物或植物产品及相关设施进行检疫,根据检疫结果决定是否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承诺时限:以《产地检疫合格证》换取《植物检疫证书》的,当日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经现场检疫或室内检疫合格的,在检疫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收费标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1992] 价费字452号)的规定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