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电动自行车争议解决办法》出台

 2008年12月02日 02:43 

  据悉,新出台的《泰州市电动自行车争议解决办法》,对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维修三个主要方面都有规范、约束。维修、生产者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合的零配件,不得使用残次零配件,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售出后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可以选择修理、换货或退货;“三包”期内,主要部件发生影响使用性能的相同故障,经两次重复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可以调换同型号规格的电动自行车;保证在产品停产三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等。

  《泰州市电动自行车争议解决办法》还要求销售商强化行业自律行为,杜绝劣质低价产品和虚假宣传,指导消费者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电动自行车,提供咨询,协助消费者解决实际使用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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