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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查阅利用制度

 2009年09月17日 07:08 

1、档案利用是档案工作的最终目的,档案工作人员应热情、主动提供利用服务。
2、凡本单位工作人员因业务工作需要均可查阅利用档案室保管的档案。如需查阅超过业务范围的档案,须经处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
3、档案一律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外借,须经处领导同意,外借时间不超过两周,并办理好外借手续。
4、外单位查阅档案时,应持有写明查阅目的、范围的介绍信或其它合法证明,经处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并履行登记签字。单位或私人不得查阅产权不属自己所有的房产档案,如确需查阅,一般应由委托律师代查。
5、档案工作人员要正确利用和保密的关系,在开展利用工作时,既要积极主动提供档案为各项工作服务,又要坚持保密原则,把档案的利用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
6、档案利用人员,必须爱护档案,不准拆卷、撕页、涂改、圈划、做标志等有损档案的行为发生。
7、档案利用人员不准擅自扩大查阅范围。不准抄写、复印查阅范围以外的档案内容。
8、档案工作人员对归还的档案应当面检查、点清,无误后注销。如发现损坏、涂改、丢失等,应追究利用者责任,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9、利用档案实行有偿服务。利用者应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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