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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生活更有保障

 2009年09月17日 07:40 

昨天,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经过3年多的酝酿论证,今天,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对被征地农民如何补偿,如何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作了具体规定。

  各地征地补偿不得低于全省征地补偿最低标准

  《办法》明确规定要建立全省征地补偿最低标准制度,具体标准由省政府制定并公布,各市、县制定的征地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全省征地补偿最低标准。

  对实际补偿标准,《办法》也有规定。据了解,在我省,各市、县确定具体征地补偿额时,通常会采取两种补偿标准:实行区片综合补偿标准或者统一年产值标准。不过在实践中,我省从2002年起开始推行区片综合补偿标准制度,目前除个别地方尚实行统一年产值标准外,绝大多数市、县(市、区)都已执行区片综合补偿标准。

  《办法》规定,实行区片综合补偿标准的,应当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均占有土地量、区位、地类、产值以及相邻地区之间的平衡等因素。

  征地补偿标准的出台程序和透明度是社会关注的问题之一。对此,《办法》明确要求,县人民政府在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时应当进行综合评估,采取听证、座谈等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如果对相关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可以申请协调、裁决。

  征地补偿标准如何调整,也是人们关注的话题。《办法》规定:市、县征地补偿标准和全省征地补偿最低标准应当每2至3年调整一次,确实不需调整的应当重新公布。

  基本生活保障金政府实际出资比例将提高到50%

  被征地农民按照《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规定参保的,其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应当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这是《办法》的基本精神。

  据了解,现在不少地方被征地农民承担的出资比例偏高,政府出资相对不足,减弱了被征地农民尤其是青壮年参保的积极性,影响到保障资金的总体规模及长远支付能力。因此,《办法》一方面规定,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由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三方共同出资筹集,政府承担比例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30%。另一方面,《办法》还规定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制度。根据这一制度,政府出资低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出资之和时,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其差额从土地总收益等财政性收入中提取资金,充实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

  “据初步测算,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加上政府在‘三三制’中的出资,其实际出资比例将提高到50%。”省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说。

  《办法》规定,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自女性满55周岁、男性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但是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不纳入基本生活保障,一次性发给其应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办法》明确规定,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经就业培训仍未能就业,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其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的标准、发放期限以及具体发放办法,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测算、参保业务办理和就业促进工作由市、县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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