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各项制度
  • 电工岗位责任制

一:负责本矿用电畅通,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二:井下必须使用合格的矿用电缆,并按规定布置,要消灭“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做到悬挂整齐,固定牢靠,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三:不准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保证井下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严防触电事故。
四:加强矿灯管理,保证矿灯质量,热情为井下生产服务。
五:矿灯房中应有10%或更多一些备用灯,以替换红灯,漏液或损坏的破灯以及连班和倒班使用,保证井下人员每人有一盏好矿灯。
六:每站矿灯都应编号,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专人专灯。
矿灯应完好,如果有电池漏液、亮度不够、电线损坏、灯锁不良、灯头密封不严、灯头松动、玻璃破裂等情况,严禁发放。
七:对交回的矿灯应逐个检查,如发现交回数与发出数不符合应立即报告矿领导。


  • 瓦斯检查员岗位责任制 

 一:每一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检查制度,配备经培训合格的专职瓦斯检查员。
 二: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的检查数每班至少检查两次,没次停风后,恢复通风及放炮前后,都必须先检查瓦斯。
 三:井下一切工作地点和硐室必须纳入瓦斯检查范围,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四:瓦斯检查员必须实行巡回检查制度,不准空班漏检,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记录,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瓦斯超限时,瓦斯检查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出安全地点。
 五:无论何种原因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首先必须检查瓦斯,方可开动局部通风机。
 六:严格执行瓦斯检查操作规程。
 七: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中的其它安全规定。


  •   井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井下电工必须经过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二:井下的电气设备都要有良好的绝缘,禁止用裸体导线,电缆要整齐地牢挂在巷道壁上,不允许掉落在地面,不得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
三:带电设备要用封密外壳和机械闭锁装置。
四:对经常接触的电气设备如手持电钻、照明装置、信号装置等,使用电压不能超过127伏。
五:下井工作人员都必须戴好绝缘帽,穿好雨靴,不允许赤手去摸潮湿的导线。
六:电气设备上的进出线盒,应按电缆外径大小来配备胶皮密封圈,防止漏电。
七:停电期间,如检查设备,一定要先断开电源开关,不得有侥幸心理,下班前,必须使每个开关都处于断电位置。
八:检查电气设备、电缆,必须先切断电源,同时由专职电工检修,其他职工一律不准乱拉、乱接、乱修。
九:电工井下验电必须专用防爆电笔。

  • 工人入井管理制度
一:入井人员必须身体健康,经检查,不适合井下工作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员不准从事井下工作。
二:每天下井前,要吃饱、睡好、休息好,精神饱满,精力充沛。
三:入井人员必须带好安全帽,穿好工作服(严禁穿化纤服装)和工作鞋。
四:入井前,每人都必须携带矿灯,同时要检查矿灯是否完好,有毛病的矿灯不得带入井下。
五:入井前,要准时并认真参加班前会,听取工作安排,明确自己的工作地点、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六:严禁酒后入井,严禁携带香烟、火柴等易燃物品下井。
七:下井要对工人入井实行检身制度。入井人员必须遵守纪律,自觉接受检身人员检查。
八:不准单人入井,不准乘坐矿车入井。

  • 矿级领导轮班下井带班制度
一:为了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务院关于煤矿生产安全的特别规定》,加强煤矿现场安全管理,提高煤矿的安全管理水平,杜绝煤矿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煤矿矿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把职工的生命安全时刻放在心上,亲自抓,负总责。
 三:煤矿生产安全副矿长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要认真贯彻和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四:煤矿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要按照国家规定轮流带班下井,并要建立入井人员登记档案和轮流带班签字手续。
 五:带班领导要认真检查各岗位各作业点的安全生产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予于解决处理。在带班移接交时必须移交当班安全生产情况,特别是安全隐患情况,要做到早发现,早处理,如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要即使采取应急措施,保证人员安全。

  • 井下巷道贯通时的安全防范制度
一:用爆破方法贯通巷道时,应有准确的测量图,每班都要在图上填明进度。
二:当两工作面积相距十五米时,测量人员应下达通知,停止一个掘进头的掘进,但两个掘进工作面都要保持正常通风。
三:只有当两个工作面的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才准爆破。
四:爆破前要在双方通向工作面的安全地点,派出警戒,双方工作面的人员都要全面撤至安全地点。
五:贯通前要做好通风准备,贯通后及时调整风路

 

有效日期至: 2008-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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