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商户一不留神被名企诉商标侵权

来源:《大河报》 2022年12月27日 09:29 

 

李林销售的被诉商标侵权的青花瓷酒


近日,在河南省开封市经营小超市、烟酒店的几位商户,突然发现自己与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山西青花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恒安纸业有限公司等大型企业发生了“关系”,他们均被以“商标侵权”为由告上法庭,对方索赔金额从一万元到三五万元不等。这些大型企业,为何不去起诉侵权的生产厂家,而是对这些弱小的商户展开一场“大象”对“蚂蚁”般的诉讼呢?

卖了两瓶10年前的白酒,一商户成被告

8月5日,在开封市龙亭区三间房街守店的李林突然接到龙亭区法院工作人员的电话,称有张传票需要通知他本人,接着对方以短信形式将起诉信息传给了他。接到信息后李林一头雾水,自己怎么突然成被告了呢?

在收到的起诉书里,原告山西青花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委托代理人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被告(李林所经营的福昌食品店)未经授权,擅自销售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第1768947号“青花瓷”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过努力回忆,李林想起了这场官司的由来。据他介绍,大概是今年2月份,有两个人来到店中,四处转了转后来到老酒陈列区,说要买两瓶青花瓷酒给工地上的人喝。当时李林提醒他们,这是老酒,自己家里存的,只有四瓶。李林的意思是说“这酒相对比较少见,买这种酒给工人喝没必要”,但两人还是支付了180元,买了两瓶。

对方提供的证据是从自己店内拍摄的照片

从法院传来的诉讼信息中,李林才发现对方提供的证据是从自己店内拍摄的照片、营业执照的照片等。“我不知道他们啥时候拍的照片,他们肯定不止一次来踩点,要不他们咋会知道我有这酒?”李林说,“刚接到法院的电话时,我还以为是诈骗。自己完全没有想到,因为卖了两瓶酒会成为被告。”

通过从网上查阅信息,李林发现:首先,起诉自己的山西青花瓷酒业有限公司并非青花瓷商标的持有者,而只是商标持有者山西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次,山西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几乎注册了“青花瓷”所有的字体,也就是说,只要在商标上打上“青花瓷”三个字,就有可能侵权。但作为个体工商户,自己几乎没有辨别相关商标是否侵权的能力,原告不去告生产厂家,而是来告小商户,显得非常奇怪。况且这酒自己只卖了两瓶,何来给原告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呢?

有的商户被告多次已无力做生意

在李林正被起诉时,开封有的商户已经被判败诉。

尉氏县的吴登科先生从母亲**接手了一处小超市,苦心经营多年,勉强过活。起诉他的是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河南英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院的判决书显示:“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在其河南省尉氏县‘德物超市’店铺内,销售印有‘长城’字样的瓶装葡萄酒,该酒标识中突出使用的图文与原告第70855号‘长城’、第6606025号‘长城字体’,第8753306号‘长城图形’、第1968460号‘长城字母’注册商标相同(或高度相似),该产品足以误导消费者认为其是原告生产或与原告有关联关系,极易导致混淆……

 

最终龙亭区人民法院判令德物超市经营者秦连英(吴登科母亲)赔偿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

吴登科说:“开庭时,母亲患病住院,法官告诉我,让我提供病历,可适当减少赔偿,我提供了病历也没起到啥作用,还是被判赔偿一万元。”

让吴登科始料未及的是,在被法院判决败诉之前,他又接到了一张侵权“郎酒”的传票。他说:“我卖的这个酒叫‘娇子郎’,酒厂2014年就倒闭了,当时是朋友给了一件,在店里放了六七年,被他们买了。听说有的店被他们告了五六次,这样下去,我们挣的钱还不够赔他们的,我都准备把店关了,不干了。”

吴登科还说:“我们不是生产厂家,只是不知情的小商户。如果我们销售侵权的商品,他们可以到市场监管部门去投诉,为什么非要去法院起诉,如果我们进货渠道有问题,我们也认错,正常处罚就可以了,到法院起诉,我们不仅要赔偿,还要承担诉讼费及其他费用,这公平吗?”

拿到败诉判决的还有通许县邸阁三好购物广场,同样是因销售带有“长城”字样和形象的葡萄酒,被判侵犯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权,赔偿1万元。另外,尉氏一不愿透露姓名的女士因销售卫生巾被恒安集团起诉商标侵权,一审被判赔偿6000元,该女士不服,提出上诉,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2022年8月24日《大河报》记者 郑松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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