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家咀坟山冤案剖析之三: 纠纷“权属移位”致维权路漫漫

来源:人民监督网 2023年10月16日 03:29 责任编辑:江山

 

导读:湖北省崇阳县青山镇周家咀祖坟山纷争,长达半个世纪之久,历经两**的接力维权,至今依然没有画上完满的句号。周姓人对于处理结果不服,认为案件事实认定错误、案件性质判断错误、使用政策和法律适用错误,才导致这起“冤假错案”的发生。为了追求公平正义,特向社会公开案件真相。请看本期报道《纠纷“权属移位”致维权路漫漫

周家咀坟山冤案相关证据

  http://smt.114chn.com/Webpub/440115/221129000001/ConTP230924000001.shtml

周家咀坟山冤案剖析之三:

纠纷“权属移位”致维权路漫漫

口述:周佛光 周旺兵        记录整理:野草

 

第七章 明明是土地权属之争,为何要当林权争议处理

鄙人接手这个案子快三个年头了,迟迟没有动手,除了案情复杂,时间久,人物多,再就是有几个地方,一直令我我颇感疑惑。

惑点一:明明是土地之争,为何要定性为林权之争?

    现有证据表明,在2012年12月17日之前,争议定性为土地之争,这天崇阳县青山镇人民政府发文《周家咀山地纠纷调查处理意见》,山地纠纷,俨然是地权争议。截图如下:

 

      意见确认了以下几个事实:

1、该块争议之地解放前“确为华青山镇陂村6、10组(即周姓)所有”,承认了土地的历史渊源。这一点比较客观。

2、“并在1953年发放了土改证”,说明了当初青山镇承认了周姓提供的“吴第052号”土改证的合法性以及与争议地周家咀的关联性。

3、“但吴城村2、8组在1970年就在争议山地耕作”,间接说明了,自土改至文革都是周姓在耕作。1967年团头咀大桥通车后,龚姓开始强占周家咀坟山开始开荒耕作。龚姓1970年怎么取得的争议山地的耕作使用权的,青山镇方面没有说明。没有政府方面的决议,也没有跟周姓的协议。是靠人多势众,抢夺而来。这是明晃晃的土地劫掠,被青山镇政府一笔带过,略去了一万字。

4、“1981年已作为责任山地分配、管用多年。”在时间上与林权证打配合。

这句话是强盗逻辑。既然土地取得是靠抢夺与强占,来源非法,分配也就无效。这里我推荐大家参阅证据二十八,由吴金南律师(已故)写的《请求依法确认林地权属的血泪诉求》摘录如下:

其一、周家咀山地为我组周家人的祖坟山,已于1953土改时划

归周克启、周克明、周冬阳、周海南、周佛仟五户所有,周家先人**合法取得该地的权属。

其二、周家咀自1953年确定权属以来,为周家人利用和管理,后被龚姓人侵占,但自始至终没有放弃对周家咀权属,并进行了数十年的维权,向各级政府部门进行了无数的申诉,这种维权行动,由两**接力进行。向村委会和镇政府进行了无数次的维权或申诉。

其三,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任何基于强势侵占而进行的占有,使用,

都不构成合法占有的依据,否则无异于给非法侵占寻找一个合法的借口。否则,社会秩序将荡然无存。

5、不能以“长期使用”之理由,来掩饰“长期侵占”之违法,这是在偷换概念,是玩文字游戏,是企图非法变合法。如果这个强盗逻辑成立,英国人占领香港,我们不用收回?日本人占用了钓鱼岛我们可以放弃?国民党占用台湾半个世纪,我们可以听之任之、去留随意?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应以实际管理使用来确权”。这只能说明我们的政府官员政策没读透,或者故意曲解法律条文。他们套用的是2001年颁布的《湖北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第 一款规定:“一个集体经济组织长期荒芜的土地,由另一个集体经济组织开荒,持续种植十年又未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的,谁开荒种植,归谁所有”。

周家咀显然不是这种情况,周姓人一直在争议地上耕作,并未荒芜,龚姓也不是开荒耕种,直接侵占了他人耕作的土地,并且周姓一直在不间断的提出诉求,要求归还被占土地。所以谁耕作时间长,归谁所有,在这里属于生搬硬套,断章取义。还有一层意思,谁耕种归谁所有,指的是地面上的作物,树木,并不是土地。土地必须依程序合法流转。

前面说过,周家咀山上,除了杂草,就剩下几座坟与几颗松树,不管是周姓还是龚姓,没有人在此山上造过林。实在是跟林扯不上关系。

林权证原则上包含两个方面的权益,一个是林木权,得有树成林,是为了鼓励人工造林,周家咀显然没有,有的只是在山上种的蔬菜与农作物;其次就是林地权,这你得有土地来源。周家咀自土改以来就是农业用地,农用地要转化成林地,得有转批手续,如果是国有林地,还得有省以上机构批准。需要履行一定得合法程序,这是常规,也是常识。周家咀在没有任何相关审批的前提下,是怎么一夜之间就变成林地的,崇阳县林业局必须出来走几步,说个清楚。不是你们几个拿了人家的好处,私下从某本空白林权证上撕扯几张存根一填了事,说林地就是林地,糊弄百姓,糊弄天下,糊弄正义。事实上,该宗地日后卖给田应南做神顶山旅游观光园时,并没有办理林地转用的任何手续,说明林业局只是为了协助龚姓强占周家咀给该地块戴上一顶林用地的帽子。

那么为何崇阳县要走**林权证这条线路呢?目的只有一个,以林权夺取地权。以管理现状替代历史事实。且不说004256号林权证存根是伪 造的,就算它是真实的,也是非法的、无效的,必须依法撤销。理由如下:

一、涉案林权证004256号,不符合登记条件。

根据《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 第十一条, 对经审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一)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者株数等数据准确;(二)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三)无权属争议;(四)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004256号林权证,崇阳县林业局不能提供任何相关资料。且1981年颁证前一直处于争议状态,完全不符合颁证条件。谁突击发证,谁居心叵测。

二、无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涉案土地原为农村集体所有,是周姓土改取得的集体土地,周姓华陂村六、十组有土改证052号与历史证人王文香、周细华说明该宗土地的来源。龚姓提供的土改证虽然在四至上与该地块完全吻合,但却是彻头彻尾的伪证。从假土地证与该林权证的关联性可以推断,004256号林权证,既无林木、森林权属,又无土地来源。即使不是**,也必然会推定无效--程序违法。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登记机关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据周姓村民回忆,崇阳县林业局从未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做过任何公告,属程序违法。程序违法,结果无效。

崇阳县政府、咸宁市政府两级人民政府,在004256号林权证存根存在诸多明显违法瑕疵的前提下,依然予以采信,将一起恶劣的土地侵占案合法化,难道仅仅是因为失察??还是给各位权利掌控者提个醒,林权证存根,并不是林权证,不能代替林权证。只有在相关资料齐备,程序合法的条件下,作为补发林权证的依据。

三、国家明确规定:有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撤销所发出的林木林地权属证书:

  (一)发证所依据的证据是**的;(土地来源造 假)

(二)有证据证明存在争议且未解决而颁发林木林地权属证书的,周家咀坟山50年来争议未断)。    

原发证机关不按规定撤销林木林地权属证书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其予以撤销。

不难看出,崇阳林业局不是失察,是执法犯法且知法犯法,是故意而为。

在一份材料中,我们略见一斑,见证据三十一(P45)。也见下面插图:

我问周佛光,这本来写好的是土地权属纠纷的行政复议,为何要改林权争议,周说,我们不改林权,就没人受理,我们没办法,只能被迫上套,任人宰割,被林业局算计。

以虚假的林权证存根替代林权证,以“生效林权证”,取代原始土改证,最终以林权裹挟土地权,将土地侵权合法化,这就是周家咀坟山冤案的本质所在。这就是周家咀冤案的出发点与落脚点。是主线。

林权纠纷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同一宗权属争议既有林权争议,又有其他土地权属争议,存在管辖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受理机构。

这一条是周家咀坟山冤案的命门所在。明明是一起土地争议,却偏偏要拿林地来说事,布下口袋阵,给老百姓下套。据周佛光称,只有提出林权争议申请,有关部门才受理;提出土地争议,概不受理。

林地林木权属争议,以前是林业局具体负责调处;土地则由国土局负责调处。不动产统一登记以来,经过这几年的过渡期,目前已经全部由自然资源局负责。强烈建议本届崇阳县委县政府,将周家咀的土地权属争议,交给崇阳县自规局调处。重启程序,解决历史错案、积案、冤案,为人民办好事,办事实。让百姓感受到正义与公平。

最 高法关于审议林权林地争议有指导意见,摘录如下,相信读者也能明辨是非。对适应004256林权证的情形我们加了下划线与粗字体。

有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撤销所发出的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原发证机关已经变更或者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原发证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行使该职权:

  (一)发证所依据的证据是伪 造的,或者一方当事人隐藏、毁灭有关证据的;

  (二)有证据证明存在争议且未解决而颁发林木林地权属证书的;

  (三)发证机关超越行政管辖权限确权发证的;

  (四)林木林地权属证书附图绘制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发放林木林地权属证书的;

  (六)林木林地权属证书登记的内容与实地无关联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原发证机关不按规定撤销林木林地权属证书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其予以撤销”。

如果崇阳林业局不撤销其非法发证行为,崇阳县人民政府与市林业局作为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理由履行职责。

第八章 权属之争当作交通事故,依法确权成了关门打狗

在一份2012年1月17日的**登记表中,我找到了本故事的脚本与主线。原来一切始于政府导演。

上 访人周佛光向时任常务副县长王光新反映:

我组祖坟山,地名叫周家咀,坐落在雷骆村1组与吴城村2组地段,与上述两个组在权属上有争议,多次找县法制办处理未果,要求县政府迅速为我组山林权属争议确定权属,以防事态扩大。

接下来是领导批复,耐人寻味。

有两点指示:

1,请青山镇按崇阳县人民政2009.7.1日8号专题会议纪要的责任划分调查处理。该会议纪要还没找到,值得拜读(想去申请信息公开,但去林业局都碰壁了,还是选择放弃)。怎么感觉很别扭,像是交警在处理交通事故。你抢了人家的土地,怎么着,被占地者还要承担相应责任?这就像你开车,在人行道上撞到了行人,交警对事故进行责任划分,**交警经过论证、鉴定、勘察,一致认定:行人负全责,肇事者无责。地地道道、彻头彻尾的强盗交警。

如果说他们应该负什么责任的话,他们**的责任是在强权面前太过弱小,没有能力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尊严。以上是A方案。

2,如有必要,请林业局、县法制办支持处理到位。这是B方案,是预案。

最 后,毫无悬念,B方案得到全面贯彻,坚决执行,责任全部由无辜的周姓承担,祖坟山被依法掠夺。青山镇的地权争议没有到位,林业局的林权纠纷到位了,由林业局“处理到位”,并得到了崇阳县与咸宁市两级政府的支持。能大功告成,这也不能抹杀青山镇政府、崇阳县司法局、崇阳县政府法制办的功劳,当然还有市林业局的暗中相助。

我们抄录崇阳林业局对市政府12345热线的回复,作为本案的结尾:

2017年6月27日,青山镇华陂村六组向我局提交了《关于周家咀山林确权申请书》,经调查核实后,2018年1月8日,我单位以崇林字(2018)3号文件向崇阳县人民政府提交了《关于青山镇华陂村周家咀林权争议确权处理意见书》,崇阳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7月10日,以崇政处决字【2018】4号文件做出了《崇阳县人民政府关于青山镇“周家咀”林权争议处理决定》,2018年10月24日,咸宁市人民政府以咸政复【2018】72号作出了《咸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市县两级政府的处理决定都认定“周家咀”山林权属与青山镇华陂村6组无关。

干得漂亮、令人佩服!

崇阳县林业局把“调查处理结论”推送给县市两级政府,后者依法予以采信,再被前者引证。三级政府,互为因果。你证明我,我证明你。大家都是有证有据,合理合法。只有坟山被无偿侵占的华陂村六、十组有错。他们在苦苦抗争五十年后,只能眼峥峥的痛失祖坟山,欲哭无泪;而空手套狼的吴城村二八组,却通过卖土、卖地整的盆满钵满,还合法合规,弹冠相庆。周家的祖坟山被龚家以1000万出让给一位姓田的老板创办神鼎山生态旅游观光园。

至此,周家咀坟山冤案、错案、假案正是出炉、盖棺定论。

至此,故事结束。龚姓与政府方面强强联手,通过跨部门通力协作,通过伪 造证据、排除合法证据、采信虚**据、曲解国家法律,这场倚强凌弱、关门打狗活动取得完全胜利,完美收官。对手被击垮,正义被**。

第九章 故事已经结束、维权仍将继续

鄙人愚钝,许多事情与环节,有些情节就是弄不太明白。

明明是真实的土改证原件,却偏偏被鉴定为“有多人填写”,与争议地无关,本案唯 一合法证据,被“依法”排除。

明明是一眼看穿的**,却偏偏有当权者深信不疑,被依法采信。居然还敢拿电脑制作的**件与真证对薄公堂。

明明是争议林地不能发证,却还是照发不误。居然是在档案馆的档案利用部找到的,原来档案还可以如此这般利用,令人眼界大开;

明明存根不能代替林权证,林业局就就拿它与林权证同等使用,好像自己不说破,就没人能看破;

明明052号土改证上,周家咀坟山座落在雷骆乡,与实际情况完全一致,林业局的技术人员却偏偏要说座落在“骆家”,与争议地关联。

明明是你依职责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你却偏要“不把我告倒,就不给你公开”。

明明有历史证人,证明052号土改证是在三年间经多人填写,军安鉴定中心却因“多人填写,墨色不同”,几乎鉴定成伪 证;

明明中院已经立案,可一鼓作气打赢这场官司,偏偏在开庭前被劝说撤诉、回崇阳处理,功亏一篑(见证据二十六:撤诉裁定),总有一只手操纵案件走向冤案。

明明就是一片茅草、几座坟墓、几棵松树,林业干部却说图涉国家机密。

明明是国家法令昭然若揭,事实清楚,证据凿凿,却有一批人联手造 假、颠倒黑白,给违法穿上光鲜的外衣,以“合法手段”来掩盖犯罪。

明明是一场腐 败窝案,多届崇阳政府,保护假案,不遗余力,与**沆瀣一气,同罪犯共演一场假戏。

........

明明还有很多,恕不一一明说。

难道只要权力够大,就可指鹿为马;只要利益够大,就可一切秒杀!管他良心、道德、还是王法。

鄙人赋诗一首,博各位一笑:

崇阳官员胆子大,

地权林权皆造 假,

百亩农地强行占,

党纪国法算个啥。

经过五十年的漫长博弈,周姓,被剥夺祖坟山,被压制、被征服。鄙人问周佛光老人,对此有何感想。周说,我已经七十多了,我只望有生之年能看到周姓被占的坟山能回归。这些年,周姓为了维权,进行了两**的接力,他依然相信党和国家,会给他一个合理说法。周姓被**,但绝不会屈服。周姓持续了50年的维权行为不会就此终结,会继续下去;县市不行,去省里,省里不行,去北京,直至问题解决,真相还原,腐 败分子与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应有的法律与纪律的追究,得到公平公正的惩处!只要还有半口气,就不会放弃。

余沉思良久,无以安慰,唯愿正义只是迟到,决不缺席。

每当看到正义被扼杀,我总喜欢引用一个狼与小羊的故事做为结尾:

一天,狼在小溪边喝水遇到一只小羊

**吃羊,就说,你把水弄脏了,

小羊说,你在上游,我在下游,我怎么会弄脏水呢。

狼又说,听人说你去年骂过我。

小羊说,狼先森,我才三个月大,去年我还没出生呢,怎么骂了您。

狼说,就算你没有骂过我,你父亲,你爷爷,或者你爷爷的爷爷,总有一个骂过我吧。

于是,狼吃了小羊。吃你没商量。

丛林世界,强者为王,狼吃羊,很正常。

社会有如丛林,官者凶猛于狼,百姓是羔羊,吃羊就吃羊,不要追求品味,吃得漂亮,吃得“合法合规”、吃得冠冕堂皇。

请不要,保护犯罪

亵渎正义

却冠以法制与公平的名义! 

真希望狼与小羊的故事,不再重演 。THE END!  

                          

 野草!2023-7-20

 

 

附:部分法律条文摘录

1、《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六、七条

     第二章 处理依据

1,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以下简称林权证),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

2,第七条 尚未取得林权证的,下列证据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

  (一)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

  (二)土地改革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不发证的林木、林地的土地清册;

  (三)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赠送凭证及附图;

  (四)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

  (五)对同一起林权争议有数次处理协议或者决定的,以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最终决定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作出的最 后一次决定为依据;

(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

3,《湖北省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一个集体经济组织长期荒芜的土地,由另一个集体经济组织开荒,持续种植十年又未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的,谁开荒种植,归谁所有。

4,最 高法关于审理林权纠纷的指导意见

有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撤销所发出的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原发证机关已经变更或者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原发证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行使该职权:

  (一)发证所依据的证据是伪 造的,或者一方当事人隐藏、毁灭有关证据的;

  (二)有证据证明存在争议且未解决而颁发林木林地权属证书的;

  (三)发证机关超越行政管辖权限确权发证的;

  (四)林木林地权属证书附图绘制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发放林木林地权属证书的;

  (六)林木林地权属证书登记的内容与实地无关联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原发证机关不按规定撤销林木林地权属证书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其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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