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家咀坟山冤案剖析之二: 当司法公正演变成助纣为虐时

来源:人民监督网 2023年10月16日 03:17 责任编辑:江山

 

导读:湖北省崇阳县青山镇周家咀祖坟山纷争,长达半个世纪之久,历经两**的接力维权,至今依然没有画上完满的句号。周姓人对于处理结果不服,认为案件事实认定错误、案件性质判断错误、使用政策和法律适用错误,才导致这起“冤假错案”的发生。为了追求公平正义,特向社会公开案件真相。请看本期报道《当司法公正演变成助纣为虐时

周家咀坟山冤案相关证据

  http://smt.114chn.com/Webpub/440115/221129000001/ConTP230924000001.shtml

周家咀坟山冤案剖析之二:

当司法公正演变成助纣为虐时

口述:周佛光 周旺兵        记录整理:野草

第二章 林权证(存根)造 假分析

底层逻辑:伪 造林权证存根,以存根替代林权证,以林权掠夺地权。

004257面积90亩,历史上属于吴城小学,作为学农基地。学校撤点后,归吴城大队所有。将本属吴城村全村公山确权给二、八组(也就是龚姓),这一行为本身就是错误的,违法的;由于与本案无关,不赘述。

该山分两部分,献掌山,与虎形山,位于老崇青路右边。具体见证据十,周佛光指认龚姓山示意图。我们剪切附在左边。沿公路往崇阳方向约2公里,也是在右边,有一座小山,叫猪头咀,被华山村所占。龚姓几次组织村名上门扯皮,最 后双方达成妥协,龚姓放弃了山地,把山名保留下来,还通过乾坤大挪移或者愚公移山之术,移到了周家咀坟山之内。

周家咀,五百年前就是周姓的祖坟山,埋葬着周家上百位列祖列宗。1937年被龚姓大地主(也就是今天吴城村二、八组龚姓村民之先人)龚旦先所占,龚在被**时委托其三子龚振玉在土改证上签字,将所占坟山返还周姓。所以在周姓土改证上,有龚振玉的签字。周家咀坟山有六座山头,龚旦先在占据以后,对这六个山头命了名。分别是毡帽顶、圣战山、砚池山、肖家冲等,还有两个山名不明,有兴趣的朋友可参见龚姓族谱。

龚姓在强占周家咀后,与林业部门的公职人员勾结,把猪头咀的山名从华山村一组移过来,把公路对面的献掌山移过来,原来的六个山名只保留砚池山,利用伪 造土改证与林权证存根的办法,篡改龚仲申等人指认林权示意图(容后述),把周家有六个山头的的祖坟变成三座山,林权证上叫献掌山、砚池山,与猪头咀山,土改证上叫献掌山、砚池山与虎形山。

疑点十一:林权证存根豁口存疑。

龚姓的林权证,准确的说是林权证存根,来自崇阳县档案馆“档案保管利用股”。笔者在崇阳县档案馆找到了本案最为关键的证据,崇阳县林业局下发的,由林管员程新胜填写的004256号林权证存根与004257号存根(见上插图),这两张存根左边,都有上下两个撕裂的口子,从存根序号与撕裂缺口的一致性不难看出,这两张存根是从另一本存根上一次性撕扯下来的,然后通过打孔穿线重新装订,夹带在目前的存根之中。明显有人为操作。

疑点十二:林权存根两本,真假合一,破坏了其原始装订,系打孔、穿线改装,造 假迹象明显5张假存根隐含五场人为制造的林权纠纷。

004256与004257号豁口存根与原册上序号不一致,夹带在其他林权存根之中,一同夹带进去的还有004252,004253,004254这三张存根,一共五张,均涉嫌林权造 假。崇阳县成为全咸宁市林权争议最多、复杂县县市之一,很大一部分源于本县林业部门直接参与的林权造 假。

    经查,这五张存根是一同加进去的,前两张有豁口,后三张没有,说明造 假行为在精细化,把原始存根的订书针拔掉了。夹在004080~004085序列林权存根之间;造 假者把本来应该用订书机装订的这一系列存根一张张撕开,把004080后的004081抽出来,把004252、004253、004254、004256、004257这五张造假的存根加进去,然后把004081放置在004085后面,然后对这两部分混杂起来的存根打孔穿线....看起来,一切完美,天衣无缝。档案馆发挥了档案的“保管与利用功能”,崇阳县多出了5起林权冤案。

据周佛光与周汪兵称,在17年前,他们初次来调查林权证时,吴城村有一张林权证存根,是虎形山与献掌山合在一起面积90亩,执证单位是吴城小学,茶山。现在一张变成了两张,献掌山从吴城小学茶山移动到了周家咀坟山,而执证单位成了吴城大队二、八生产队。也就是说,两次造 假,一次完成。一是004257号,把本属于吴城大队全体村民集体所有的90亩山地变成林地,“确权”给了龚姓;004256号林权存根,把本属于周姓的周家咀100多亩坟山,也确权给了龚姓。两张小小存根,是林业局给龚姓的两份大礼!

不难看出以下几点:

其一、从004252到004257五张林权证存根为,尽管填写时间写的是1981年,但它们属事后腾写,造 假时间与土改证造 假时间相近;墨迹清晰,比照004078至004085号存根,墨迹要浓得多,肉眼可辨。

其二、004081被抽出,将5张伪 造的存根放在原004081的位置,而将004281顺手放在该档案册子的最 后一页,然后二次装订。这就涉及到两个部门协同伪 造档案资料与国家公文,一个是林业局,提供虚假林权证存根,另一个是档案局人员,将假档案混进原始档案之中,从而进行所谓的档案保管与利用。

其三、批量 造假。这一次增加进去的另外三张林权证存根004252,004253,004254,也涉嫌**。

其四、联合造假。这是一起由崇阳县林业局林管人员主导的伪 造国家公文的系列假林权证事件。始作俑者是林管员程新胜和林业系统的幕后黑手。可以命名为“崇阳县林业局林权造假系列**窝案。”

既然是假林权证,又这样违反常规的出现在档案馆保管与利用部门,还被认为修订穿线,只有一个理由:档案局与林业局在联合造 假。

其五、档案馆禁止涉案存根外借鉴定。

通常存根都是按顺序张订,不能错位,更不可能打散撕开,在中间加入其他存根。拆除订针,破坏原始状态。档案造假行为明显。墨迹字迹鉴定能还原真相,但档案馆不准把资料拿出去鉴定。林权证存根不是国宝级文物,不准拿出去,只有一个理由,档案馆当心自己**档案的事情暴露,想逃避法制的惩处。建议档案馆派员随同档案一起陪同鉴定,自证清白!

坚决要求对004256号林权存根进行墨迹鉴定。

让造 假真相大白于天下!

让周家咀坟山冤案平反昭雪!

第三章 林权纠纷示意图造 假分析

疑点十三、林权纠纷示意图造 假分析,到底是六座山,还是三座三?

伪 造图纸,欺上瞒下,纠纷调解者,正是纠纷制造人。林业局成项托副局长大言不惭,声称“要我公开信息,先把我告倒”。拒不公开政府信息,理由竟然是保守国家秘密。可笑至极。

前面我们的分析表明,崇阳林业局、崇阳县青山镇在处理周家咀土地纠纷的过程中,即使他们没有直接参与伪 造 **,给他们戴一个知假护假的帽子一点也不为过。现有证据表明,崇阳县林业局除了林权证造假外,还有一起造假,他们难辞其咎。那就是004256号林权证范围示意图造 假

2017年10月23,周佛光等人找到崇阳县委书记杭莺反应诉求,24日,林业局林权纠纷股吴全清、蔡大明等人带着仪器与图纸来核查。他们让周姓代表周佛光、龚姓代表龚觉辉(二组组长)、龚仲兵(八组组长)与龚仲身(**村民)分别指认龚姓山与名称。

当时龚姓按照他们的族谱与习惯,指认了六座山,分别是肖家冲、砚池山、毡帽顶、圣战山、猪头咀与献掌山。这显然与004256号林权证上三座山大相径庭,这是林业局领导不能接受的。为了保持与林权证的一致,他们用电脑软件抹掉三座山。然后上报崇阳县与市林业局。这两份示意图我们附列在证据清单中,请参阅证据六:《吴城村三人指认六座山示意图》与证据七:《林业局PS后上报的三座山示意图》。为了看得更清晰,我们把两张图的对应部分切割下来,并将标有六座山的部分放大,一并作为插图。

从两图对比中不难发现,龚姓三人签字的相对位置,以及在图中的位置完全一致,说明三座山就是六座山同一图片演变而来。签字是一模一样的,山却从六座变成了三座,原来的圣占山,肖家冲与毡帽顶凭空消失了。林业局纠纷股的干部们为了保持示意图与假林权证004256的一致性,用电脑中抹去了三座山,再打印出来的。

不信,就叫林业局把龚姓三代表亲笔签字的原始示意图拿出来晒一晒,以飨观众。我敢断定打死他们也不会答应。可以分析龚姓三人签字与指纹,也可以分析图形是否编辑修改过程,这在技术上没有难度。

为了让各位能看得清楚,我们把原来由龚姓三人指认被吴全清、蔡大明记录,标有有六座山的局部图片放大如下:

尽管多次复印,字迹模糊,但六座山名除了位于图片中部肖家冲与圣占山有些模糊外,其他四座山清晰可辨。特别是右上角毡帽顶的帽字,非常清晰。

所以,崇阳县林业局纠纷股,就是拿这样一份电脑制作出来的图纸,代替真实原图,欺上瞒下,欺骗崇阳县人民政府,欺骗市林业局与市政府。制造了一起人为的历时超过半个世纪的‘周家咀林权纠纷’冤案。调解纠纷者,正是纠纷制造者。崇阳县众多林权纠纷,不少冤起人祸。

疑点十四、以图纸涉密为由,拒不公开坟山指认示意图;周家咀坟山的茅草之中与坟墓之中到底藏有啥国家机密

2021年4月6日,笔者曾随周佛光等人去过该局找到他们,要求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提供龚姓三人签字指认周家咀六座山的原始图,分管林权纠纷的该局副局长成项托大言不惭的说,“听说你们在告我,等你们把我告倒了我就向你提供原图”。接下来我们一行找到该局赵局长,要求公开有关信息,赵局颇为为难,说“全县几十万人,人人找我公开,我怎么应付得过来,我们只对县政府公开”。

说白了,国务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崇阳县林业局没有任何约束力。此事大家可以参阅证据三十九《公开004256号林权证政府信息申请书》。鉴于信息公开得不到响应,我们拨打了市长热线,崇阳县林业局对市政府12345热线的回复更加荒唐。我们截取局部如下:

调查人员就是吴全清、蔡大明,当时市林业局也有人参与,也就调查了龚觉辉(二组组长),龚仲兵(八组组长)与村民代表龚仲身。“调查许多人”,是假话;“勾绘的内容不一样”是在说谎,三人一致指认的六座山,而且在示意图上有准确的位置,三人共同签字按手印。

如此回复,不外乎是想搅混水,让领导云里雾里摸不着边际。

“事涉当事人隐私”则更加荒唐透顶。一座荒山,几个山头,几棵松树,几座坟墓,到底有啥秘密可隐藏,是隐藏在茅草之中,还是隐藏在坟墓里面。唯 一可以称得上隐私的,是纠纷股三人成项托、吴全清、蔡大明三人在徇私舞弊、集体造 假。为了跟假林权证保持一致,他们把龚姓指认的六座三抹掉了三座,让造假在逻辑上说得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之规定,因为地形图上注有“秘密”二字,应予保密,所以我单位不能向周佛光等人提供吴城村二、八组林权证范围示意图。

见过不要脸的,没见过如此不要脸的。鄙人把保密法第九条粘贴如下:

第九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什么时候吴城村二八组强占坟山一事,上升到了国家层面,成了要保密的对象。到底是涉及国家军事、外交、科学前沿,重大国计民生,还是涉及了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

一个组抢了人家的地,是地地道道的土地违法行为,为了保护违法,让土地侵占合法化,崇阳县林业局曲解国家法律可谓荒唐至极。就本人所知,是崇阳县行政区划范围之内没有**项目需要保密,怎么中国最小的行政单元:吴城村二、八组到底有啥子国家机密需要你林业局保守??

我仔细搜变全图(证据七:原始的吴城村三人指认六座山示意图),甚至还拿放大镜窥探,终究没有发现在这张A4纸上**角落里标有“秘密”字样。不但六座山的原图上没有,三座山的**的示意图上也没有“秘密”二字。是不是这图上原本有“秘密”二字,被你们抹掉山名时不小心PS掉了呢??

拙劣的造 假者,我就送你们八个字:

违法胆子大,造 假水平差!哈哈,哈哈哈哈。

对了还有首诗送给你们,望笑纳。

一顿操作猛于虎,

官家窃喜百姓苦,

祖坟被挖地被卖,

几多禽兽充公仆!

第四章 关于鉴定

本案涉及到的鉴定,最初始于2012年。当时周姓找到了土改证。据周佛光称,他是在一次用鼠药灭鼠的过程中受到老鼠的指引发现的。在一间黑暗的房子里,老鼠食药后发出唧唧之声,周寻声而去,没有找到药性发作的老鼠,却发现了一只弃置多年的旧箩筐,筐中有一只更旧的小皮箱,上了把锈锁,被老鼠咬了个洞,显然老鼠在箱中做了窝。拿到光亮之处,不用说,大家也猜出了结果,一张象牛皮纸一样的东西折叠在一起。052号周姓土改证就在鼠窝之中,展开细看,“崇阳县人民政府之印”红印赫然在目,正是苦苦找寻的土改证。只是局部已经被老鼠咬了大小不一的几个洞了,呈折叠对称状态,残缺不齐。所幸大体上内容可辨。

偶得土改证后,周姓立即向青山镇政府要求按证归还周家咀坟山。

负责处理周家咀纠纷的是综治办主任叶志成。他把土改证拿去武汉军安鉴定中心做了第 一次鉴定。此事在《崇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周家咀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中有叙述(证P57):“另查明:青山镇人民政府曾委托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华陂村六、十组提供的《湖北省崇阳县土地房产所有证》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报告指出,该证中两类字迹的色泽均匀程度与墨迹扩散程度不一致,鉴定结论为“暑期为1953年4月1日发《湖北省崇阳县土地房产所有》(第052号)中周家村居民项目中“克明、东阳、沃仟”墨色手写字迹与该证中其他墨色手写字迹不是一次性书写所形成,其该证中“克明、东阳、沃仟”墨色手写字迹及土地一栏中由右至左第五列中的墨色手写字迹为添加手写。”且经崇阳县林业局技术人员实地勘查,该土改证登记的四至范围与争议地四至范围无关联。”。(必须把林业局的技术人员绳之以法,睁眼说瞎话。

真是地地道道的鬼话连篇。就差没说你这是**了。

首先,土改不是一天两天完成的,从50年开始土改,52年土改复查,53年发证,历时3年。1950年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全国解放后的新情况,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它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规定了没收、征收和分配土地的原则和办法。

全国所有地区,基本上都经历了登记、四清、复查三个阶段。53年颁发的土改证也是由土改工作组在不同时期填写完善的。

周姓的土改证,至少有三人填写,1是工作人员填写了大部分内容;2是土改工作组组长郭少补填写了“克明、冬阳”作为本户全家本“五”人,以及坟山四至;3是龚旦先第三子龚振玉在备考栏目中签名。在批斗龚旦先时,龚姓与周姓先人商议办退还手续,最 后是时任乡长郭少补决定,不办手续,改由龚振玉在周姓土改证上签字。作为事件的亲历者,王文香老人生前清楚的叙述此事。她从头至尾参与了周家咀坟山退还给周姓的全过程。

有多人分别在不同时期填写同一土改证,反映的是历史真实性。在周细华的证词中,有郭少补填写龚姓土改证的证言,见上面插图。军安鉴定事务所,想以“多人填写,墨色不一致为理由”,否定052号土改证的真实性,只能说明其别有用心。

至于说,经崇阳县林业局技术人员实地勘查,土改证四至与争议地无关联,则更是一派胡言。周家咀山本是坟山荒地,与林无关。时间久远,界限逐渐模糊,反映了历史真实性。而四至与现实状况高度吻合、一一对应的004256号林权证,则正好是临摹造假的具体表现。

土改时的雷骆乡,就是今天的雷骆村。在052号土改证土地栏目的最 后一列记录的是龚姓退还的坟山,该山四担五斗,坐落在雷骆乡境内。雷骆乡的“雷”与“鄉”都被老鼠要残缺了,只有骆字非常清晰。但“雷”字上面的一横,与“鄉”字左上角的一撇,与中间的一点,依然可以看得清楚(见插图)。崇阳县林业局,硬是要歪曲事实,把座落在雷骆乡的周家咀坟山,说成在“骆家”,由此认定,052号土改证,与争议地无关。

强烈建议崇阳县林业局睁大你们的狗眼仔细瞧瞧,周家咀坟山到底是坐落在“雷骆乡”,还是“骆家”。要摸摸自己的良心是不是都被狗吃光了。衣冠楚楚者并不都是人,有一少部分,近乎禽兽。

周姓深感无奈,本以为一招鉴定可定输赢,事情远没有那么单纯。自己的真证,被判定为与周家咀坟山无关,涉嫌多人造 假;对方的**,却总有办法逃避鉴定。虽然没有鉴定,却依然被采信。

2019年1月21日,周姓要求对崇林证字第004256号林权证(存根)进行鉴定。具体鉴定内容为:鉴定时间,鉴定笔迹(见证据三十二)。崇阳档案馆以被鉴定资料不能带离档案室拒绝,鉴定不了了之。

从004256假存根与其他同时间存根的墨色差异,鉴定年代差别,可以直接推断出造 假时期。与同期真实林权证比较,墨色差异明显,别说仪器可以分辨,肉眼都看得出来。

建议,组织权威机构,比如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对两本土改证“吴第052号”和“宇第279号”作出客观评价。但我大胆断言,龚姓一定会以证件遗失作为借口而拒绝鉴定。因为他们的证件,假得太明显,不敢露脸。时代已经改变,他们胆敢拿着伪 造证件与不法官员相互勾结、颠倒黑白、夺人土地的权大于法的时期已经去而不返了。应该鉴定的对象四个:

1,崇阳县土地房产所有证吴第052号,由周姓提供。

,2,崇阳县土地房产所有证字第279号,龚姓提供。

,    3,崇林证字第004256号林权证存根,崇阳县档案局提供。

,    4,周家咀坟山争议范围示意图,由崇阳县林业局提供。

建议权威机构,对本案的四个主要证据进行全面而客观鉴定,让真相大白于天下,还弱者以起码公正。

第五章 盘点那些参与了坟山掠夺案的官员与职能部门

1,青山镇政府,主要参与者,叶志成。

2,崇阳县林业局,主要参与者,成项托、吴全清、蔡大明。

3、崇阳县档案馆档案利用部,至少有两人参与。人员待查。4、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涉嫌虚假鉴定。

5、崇阳县政府法制办,布下口袋阵,让林业局关门打狗,人员待查(见证据二十三)。

6、崇阳县司法局,曲解法律,协助制造冤案(见证据三十八《关于周佛光反映林地纠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此外、崇阳县人民政府有幕后黑手,咸宁市林业局、咸宁市政府也难辞其咎。

这一章,我们点到为止,让相关职能部门的同志去填充、丰盈。督促涉案人等,认清形势,敬畏法律,积极投案自首,争取宽待处理,以免晚节不保、身陷囹圄。

第六章 助纣为虐,协助制造冤案,崇阳县司法局到底司的哪门子法?

执法者犯法,知法者也在助纣为虐、为虎作伥。难道这是我们这个法制文明的社会,应有的政治生态?上图是司法局所持观点。这没啥新意,完全是替林业局在喊话。摘录如下:

1,龚姓已取得1981年的林权证。周姓持有的1953年的土改证,不能作为林权确权的依据。

2,周姓提供的土改证登记的宗地地址在“骆家”与争议之地无关联。

3,因档案资料不能外借,所以周姓对龚姓林权证的鉴定申请拖延至今无果。

第 一条,看上去没毛病。但如果林权证是非法取得,尤其是无中生有,林木根本不存在,林地又没有合法的土地来源,林权证没有,只有一张存根,而存根还是凭空伪 造出来的,这样的“1981林权证”还能代替“1953年的土改证”吗?

第二条,我们要好好说道说道。插一张图(052号土改正四至)。

土改时期,周家咀坟山除了北面与神顶山隔几块田、一垅地和一口叫害塘的水塘外,其他三面都是被水田环绕。好在土改证的这一部分基本可读。

东,至田堪。南,至田堪。西,至田圳、堪、坎。(注,圳:田边水沟。田边土坡,矮者为坎,高者为堪)。北,至神顶山田堪,地堪,塘(指害塘)堪。

由于历史久远,公路建设、工厂、人居,东南西面环境变化较大,但在与神顶山相连接的北面,完全保持了土改时期的地貌特征。田堪在靠新修的崇青公路那端,中间是害塘,称为塘堪,接下来是老崇青公路边的一垅山地,以地堪为界。

试问林业局,052号土改证正好与周家咀坟山对应,怎么就被你们捣鼓得“与争议地并无关联”了。

上面已经说过,052号土改证对周家咀坟山的位置记录写的坐落在“雷骆乡”,这与实际情况完全一致。尽管前面说过了,重要的事不怕重复,鄙人愿意再次叙述。

今天的雷骆村土改时就是雷骆鄉。周家咀坟山,是是居住在吴城乡周家村的周姓居民在雷骆乡的一块**“飞地”。之所以把乡写成繁体的鄉,还是想让各位重看一下截图。

雷字上面的一横,鄉字左边的一撇,与中间最上面的一点,纸黄字黑、清晰可见。如果只是“骆家”两个字,不但残破遗留的痕迹不对,书写的位置分配也不合理。

现在看来,周家咀坟山,到底是坐落在“雷骆乡”,还是“骆家”呢。林业局的工作人员,为何要玩这样个花招,目的就是要排除合法证据。让本案唯 一合法证据无效,让他们伪 造的证据被认定。

至于第三点,我不加分析。既然004256号林权证还没有经过鉴定程序认定,且“结果拖延至今无果”,你们怎么可以凭龚姓提供的一张还存在瑕疵的林权证存根,推定周家咀117亩土地上,林木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属于龚姓(这是虚晃一枪,根本无林),进而林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通通属于龚姓(这才是落脚点)呢?不外乎是曲解法律,虚构林权,以林权裹挟地权,最 后以林夺地而已。

我要提醒的是

林权证存根,根本不能代替林权证,只能在资料齐备且程序合法的条件下,作为补办林权证的依据。在没有任何土地来源、并且持续处于权属争议的状态下,而把一份伪 造的存根直接作为判决依据。是不是有失偏颇,很不严谨。

还有,崇阳县早就换了国务院印制的新版林权证,龚姓1981年的县版林权证怎么没有换;崇阳县林业局有胆子造 假就不要犹抱琵琶半,直接给龚姓颁发2007国务院版新林权证吧。别忘了,2007版林权证换了以后,1981版的旧证依然失效。而我们的三级政府对此却视而不见,避而不言。

试问崇阳县司法局,你们这司的究竟是哪啥子法呢?是司法,还是司法抢 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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