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山林界定牵挂着多少老人的心

来源:人民监督网 2023年12月28日 12:37 责任编辑:江山


 

本网讯(宗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6)桂行申375号《行政裁定书》,依据灵政处(20155号《关于伯劳镇盆山村委会三叉塘第 一、第二村民小组与国有钦廉林场林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认定山界界址及灵山县人民法院(2015)灵行初字第32号《行政判决书》及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7行终45号《行政判决书》。盆山村村民李正湖 、李正椅等多位八旬老人,认为上述决定及判决,不符合争议林地的四固定地址确认的历史事实,擅自把有争议的林址移出(不在申请人林地界址范围内)这么多年,当地村民奔走相告,仍然得不到一个应有的结果。

1962年《林地山界落实合约》及197645日,《调整山林地协议书》,均确认该林地为村第 一第二村民小组所有,该林地,并且从解放前及解放后,至到现在,一直是该村民们种植、使用、收益。而《处理决定》却认为1963年第三人成立时已由伯劳公社盆山大队划给第三人,是违背历史事实的,不应采信。

为什么1964年、1976年两份合约、协议书却又确认、明确该争议的山岭林地为第 一第二村民小组所有呢?为什么又一直是村民们在管理、使用、收益。已明确本案的争议林地,在村民们林地四址界内,但被当地相关部门,不依村民们林地四址确权,违背《合约》、《协议》走山定界的方向、线路,甚至乱指山划界,认为村民们所有的四址的林地不包括另定名称的:马吊岭、鸡子冲岭、长窝岭、岐山排岭、加卜岭、西冲岭、鹤头岭、牛角窝岭。然而这些岭的名称是第三人自定申报的,将村民们早已确权的山岭林地划入第三人的版图,是蓄谋已久的违法行为。

现场、现状的山林界址非常清楚,只要依据村民们19641976年勘察确认的东、南、西、北的界址连接勾画图(现场勘查)就一目了然,非常清楚了。

三级执法部门应深入实地二次确权山界勘验,核实证据,尊重事实,倾听群众声音,特别是九旬村民的证言证词,更不能闭门造车第三人非法取得的《山界林权证》,罔顾历史就是违背客观事实,林地四至内的(东西南北)33公顷林地“不在争议范围内”的错误认定。

 

纯朴善良的老百姓,只求真相,还原历史,不能偏信违反客观事实及几十年管理、使用、收益的事实的。百姓需要公平公道,弱者更需公正匡扶,盆山村第 一第二村民们,期待一个合理的诉求,在寒冬来临之时,有和谐阳光的普照,化作一缕暖阳,给他们得到一个应有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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