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遗嘱需谨慎 依法依规少纠纷

来源:《法制文萃报》 2022年12月27日 09:33 

 

故事梗概

韩先生作为家中的小儿子,在父亲年老体病时一直在病榻前陪伴、照顾父亲。韩父生前立下遗嘱,将其名下的房屋指定由韩先生一人继承。但是由于这份遗嘱为电脑打印而成,一审法院认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遗嘱形式,认定遗嘱无效,遂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将被继承人的遗产在韩父众多子女中进行分割。韩先生分得24%的份额,韩先生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发现,该遗嘱根据被继承人的要求打印而成,在被继承人签订遗嘱时有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全文仅有一页,被继承人及两名见证人均签字按印,落款处注明日期,并有录像予以佐证。

法院认为,韩先生提交的遗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一百三十六条关于打印遗嘱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改判,遵照打印遗嘱的内容对遗产进行处理,判决诉争房屋由韩先生一人继承。

律师说法

民法典继承编根据时代的发展,在继承法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遗嘱形式。现行立法一共有6种遗嘱形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订立的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

打印遗嘱规定在民法典**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本案中,一审法院判决时民法典尚未生效,打印遗嘱并非遗嘱的法定形式,故一审法院只能参照自书遗嘱或者代书遗嘱的规定进行认定,作出了遗嘱无效的判决。而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前,由于民法典已经生效,且《**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根据以上规定,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打印遗嘱的规定,作出了遗嘱有效的判决。

订立打印遗嘱,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一)关于见证人的要求

首先,在人数上,见证人必须是二人以上,见证人可以是打印人,也可以不是打印人。

其次,见证人必须在现场见证,且应全程参与订立遗嘱的过程、见证遗嘱的全套制作程序。

根据民法典**千一百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均不得作为见证人。

(二)关于签字和日期的要求

由于打印遗嘱无法体现书写笔迹的一致性,容易被删除、篡改,因此特别要求打印遗嘱应保证立遗嘱人与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均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若仅在落款处签字或日期不完整又无其他证据补强,则不宜认为该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典藏之语

民法典新增了打印遗嘱、录像遗嘱两种法定形式,是对时代需求的回应,更加广泛地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为了确保打印遗嘱的内容系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民法典对打印遗嘱规定了更为严格的条件,故在订立打印遗嘱的过程中,各方务必严格依据法条规定,使得打印遗嘱能够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从而保障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最终能被法院认可,减少相关继承纠纷的产生。

(徐芬芬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2年9月1日《法制文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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