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商品规范、有序流通,推动商品在唐山联盈科技有限公司公开、公正、公平交易,保证唐山联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联盈)招标、拍卖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唐山联盈招标、拍卖业务按本规则进行,唐山联盈交易商及指定交收仓库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交易方式
第三条 拍卖交易是指卖方交易商向唐山联盈提出申请,将拟出卖商品的详细资料提交给唐山联盈,确定拍卖交易的具体时间,通过唐山联盈预先公告后,挂牌报价,买方自主加价,在约定拍卖交易时间内,无人继续加价后,商品拍卖结束,以最高买价成交,双方通过唐山联盈签订购销合同并进行实物交收的交易方式。
第四条 招标交易是指买方将预购商品信息资料提交给唐山联盈,确定招标交易的具体时间,通过唐山联盈预先公告后,挂牌报价,卖方自主减价,在约定招标交易时间内,无人继续减价后,招标交易结束,以最低卖价成交,双方通过唐山联盈签订购销合同并进行实物交收的交易方式。
第三章 交易信息申报
第五条 参与拍卖交易的卖方交易商需按统一格式向唐山联盈提供预售商品信息,主要包括商品的数量、等级、拍卖交易起报价、回购价、以及产地、交收地、拟交易日期、检验指标等基础资料。唐山联盈根据卖方提出的拟交易日期适时推出卖方商品信息资料,唐山联盈在事先征得卖方同意的前提下可对卖方提出的拟交易日期进行调整。
第六条 参与招标交易的买方交易商需按统一格式向唐山联盈提供预购商品信息,主要包括预购商品的数量、等级、起报价、返销价、以及产地、交收地、拟交易日期、检验指标等基础资料。唐山联盈根据买方提出的拟交易日期适时推出买方商品需求信息资料,唐山联盈在事先征得买方同意的前提下可对买方提出的拟交易日期进行调整。
第七条 商品上市交易资料提交格式由唐山联盈统一制定,卖方或买方交易商可直接向唐山联盈免费索取,也可通过唐山联盈商品交易股份有限公司网站下载.
第八条 唐山联盈在收到交易商提供的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定具体上市交易日期,并通知交易商确认,确认后不得再提出修改。
第九条 唐山联盈提前24小时对外公布有关招标交易、拍卖交易资料。
第四章 申报上市商品质量要求
第十条 上市交易的商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商品的计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执行。商品的质量确认方式由交易商在向唐山联盈申报时从以下三种方式中任选一种,并进行公示:
1、唐山联盈认可的存货凭证。
2、质检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或传真件。
3、唐山联盈认可的其他存货凭证。
第五章交易业务
第十一条 招标、拍卖专场按照交易公告内容依次进行。 第十二条 招标、拍卖专场开始,进入申报时段,交易商须在申报时段进行自由报价,方可进行后续的自由报价时段。 第十三条 在申报时段若无交易商报价,则申报时段结束招标、拍卖交易结束。 第十四条 在自由报价时段的倒计时阶段,以两分钟、一分钟倒计时方式确定有效应价。倒计时在每次应价时启动,在倒计时时段内,如果交易商继续应价,则倒计时重新启动,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如果没有交易商应价,则以当前价位成交,交易结束。
第六章 货款和服务费
第十五条 招标交易开始后,从买方交易商交易资金中冻结交易货款。
第十六条 拍卖交易开始后,从卖方交易商交易资金中冻结交易货款。
第十七条 唐山联盈批准拍卖交易后,有以下情况的,可以暂不扣除卖方交易商的交易货款:
(一)拟拍卖交易商商品全部存放在唐山联盈指定交收仓库;
(二)将商品放在非唐山联盈指定仓库,但有唐山联盈认可的相关部门监管。
第十八条 交易商必须在交易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购销合同》否则视为违约;在提货单规定的提货周期内完成交收。
第十九条 招标交易中,买方交易商收到提货单及增值税**后,唐山联盈将双方冻结货款释放并将买方交易商货款划转至卖方交易商账户,拍卖交易中,卖方交易商开出提货单及增值税**后,唐山联盈将双方冻结货款释放并将买方交易商货款划转至卖方交易商账户。
第二十条 唐山联盈按1元/件向成交双方收取交易服务费。
第二十一条 拍卖交易中,卖方提供的商品未成交或卖方在回购价以内回购,免收交易服务费。招标交易交易中,买方未成交或在规定范围内买方自主减价而结束交易,免收交易服务费。买方在规定的退货条件范围内提出退货,并且被唐山联盈确认,免收交易服务费。
第七章 交收
第二十二条 实物交收是指招标交易、拍卖交易结束后,交易双方通过唐山联盈实现该商品合约买卖的约定,进行交收实物的过程。
第二十三条 买方应及时到合同约定的仓库提货。卖方应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发货。
第二十四条 交收商品质量确认方式除选择“双方协商“外,无论招标交易还是拍卖交易,当卖方提供的商品质量数量(以指定交收仓库公证检验或企业仓库公证检验结果为准)与原申报质量数量之间存在差异时,质量部分的等级升贴水按成交日所在月份唐山联盈公布的等级升贴水标准执行,数量部分按实际过磅验收结果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实际交收商品质量数量与原申报质量数量的差异在规定范围之内时,卖方按照本规则对买方相应作出差额补偿,买方无权提出退货。
第二十六条 交收商品质量确认方式除选择“双方协商“外,出现质量差异大的,卖方可将商品用于交收,但买方有权提出退货。如买方同意交收,则由买卖双方协商处理;如买方不同意交收,卖方可用不低于申报质量的商品替代交收,否则,卖方按违约处理,发生费用由卖方负担。
第二十七条 质量担保金用于成交商品质量不符造成的经济差额的扣补,不足部分用交易商交易资金补偿或从其资格费中扣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唐山联盈商品交易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九条 唐山联盈提前24小时对外公布有关招标交易、拍卖交易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