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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详细介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宗商品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 唐山联盈商品交易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联盈)交易合同的正常履约,根据《 唐山联盈科技有限公司交易规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唐山联盈现货交易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及涨跌停板制度、结算与出入金管理制度、限制订货量制度、强制转让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等。
第三条唐山联盈及交易商必须遵循本办法。
 
第二章保证金及涨跌停板制度
第四条唐山联盈现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及涨跌停板制度,按交易商订货数量冻结其履约保证金(以下称保证金);同时设置合同每日最大价格波动额度。
唐山联盈规定的交易商订货保证金“合同规定标准”指合同推出时规定的保证金额度;涨跌幅的“合同规定标准”指合同推出时规定的首个交易日之后实施的价格最大变动额度(涨跌幅)。保证金或涨跌幅的“合同规定标准”如有变动,市场将提前予以公告。
新交货期合同上市当日,涨跌幅度为合同规定标准的2倍。当日如有成交,下一交易日恢复到规定的涨跌幅度;当日如无成交,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涨跌幅度。
第五条保证金制度是指在交易中,交易商必须按照其所订立合同价值的一定比例缴纳保证金,作为其履行约定合同的履约承诺,唐山联盈视价格变动情况确定是否追加。
第六条保证金是交易商确实履行合同而向对方做出的履约承诺,其额度标准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由唐山联盈确定并公布。唐山联盈在此基础上为加强风险控制管理,有权对保证金收取标准作适当调整,有权对某一或全部合同的买方或卖方单方面或双方面提高保证金,并提前予以公告。
第七条唐山联盈现行保证金额度为不少于合同标的总额的20%。
第八条涨跌停板制度是唐山联盈为了防止交易价格的暴涨暴跌,抑制过度投机,对每日最大价格波动额度予以适当限制的一种交易制度,是指合同在一个交易日中的成交价格不能高于或低于以该合同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为基准的某一规定涨跌幅度,超过该范围的将视为无效报价。
第九条为了维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有效控制交易风险,根据《 唐山联盈科技 有限公司交易规则》相关规定,唐山联盈对每日交易价格最大变动额度进行限制,并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进行适时调整。调整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交易商。
 
第三章结算与出入金管理制度
第八条唐山联盈在银行开设交易商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和货款结算账户,用于代收代付或暂存暂付交易商交易交收发生的价款等各项费用,并按交易帐户实行分户管理。交易商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和货款结算账户的资金划拨在银行的监管下办理。
第九条唐山联盈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即对当天交易日可用资金小于零且未能在第二个交易日开市前补足履约保证金的交易商实施强制转让订货的制度。
第十条唐山联盈对交易商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以及货款结算账户实行分户管理,为每一交易商设立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交易商出入资金、盈亏、履约保证金、手续费等明细变动情况。
 
第四章限制订货量制度
第十一条为了确保唐山联盈的正常交易和稳健运行,唐山联盈对单个交易商实行限制订货量制度。限制订货量制度是指唐山联盈限制交易商持有的单个合同买订货或者卖订货量的最大数额。
 
第五章强制转让制度
第十二条为控制市场风险,唐山联盈实行强制转让制度。强制转让是指当交易商违约或唐山联盈为控制风险认为有必要时,唐山联盈对交易商的订货实行转让的一种强制措施。
第十三条 当交易商当天交易可用资金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时唐山联盈实行的强制转让,不受开市后因价格波动导致交易商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发生变化的影响。
 
第六章风险警示制度
第十四条唐山联盈采取的风险警示制度不作为对具体价格走势的暗示或者干涉,仅作为控制交易风险,维护交易商合法权益的举措之一。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属于 唐山联盈科技有限公司。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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