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家咀坟山冤案剖析之一:土改证造 假

来源:人民监督网 2023年10月14日 11:51 责任编辑:江山

 导读:湖北省崇阳县青山镇周家咀祖坟山纷争,长达半个世纪之久,历经两**的接力维权,至今依然没有画上完满的句号。周姓人对于处理结果不服,认为案件事实认定错误、案件性质判断错误、使用政策和法律适用错误,才导致这起“冤假错案”的发生。为了追求公平正义,特向社会公开案件真相。请看本期报道《造 假的土改证》

 

周家咀坟山冤案相关证据

 

  http://smt.114chn.com/Webpub/440115/221129000001/ConTP230924000001.shtml

周家咀坟山冤案剖析之一:土改证造

口述:周佛光 周旺兵        记录整理:野草

第 一 章  0279号土改证造 假分析

先从形式上分析,有以下疑点。不难看出,虚构的崇阳县第 279号土改证,是第052号土改证的拙劣翻版。单从土改证复印件本身就可看出端倪。

我们分析的0279号土改证复印件,由青山镇司法所提供。当时龚姓正是凭这份土改证与周姓在青山镇政府“对薄公堂”、展开第 一轮“周家咀坟山”权属争议。该证持有人,也层试图拿此证在中院参加诉讼。

只要是一个有正常逻辑思维的人,一眼就能看出纰漏。该件底部,肖亲笔书写:此证吴城村二、八组提供(见插图,详细可见证据二:第279号土改证复印件)。

我们先从两个土改证的形式上来进行比对,找出造 假者留下的蛛丝马迹。

疑点一:“七柒字变”。

我们用手机把两个证需要对照的部分拍下来(见插图)。

周姓的土改证序号是“零伍二”,即052;龚姓提供的土地证是“弍柒玖”,即279。解放时简繁文字通用,七通柒,九通玖。但根据用字习惯,在同一篇文案,尤其是在同一段文章中,应该保持前后一致。在龚姓土改证中,第7区,用的七,但在第279号序号中使用的柒。在第七区的七字左边多出了涂改了的两小竖,说明造 假者当时填写时也在思考写成柒,可能考虑到周姓原始土改证上是七,所以临时将本想书写的柒,改写成七,目的是保持与原版土改证第052号的一致性。那左边涂改的两竖,是不是为了掩盖柒字左上侧的三点水呢?当然,这是推测。

疑点二:“完全自由”被扫描成了“九全自由”。

如果说,以“七柒字变”推断第279号土改证涉嫌**只是笔者的臆断,多少有些牵强成分,那么“完全只有”变“九全自由”则是无可辩驳的结论:

由龚姓,也就是吴城村二、八组提供的编号为“第279号”的《崇阳县土地房产所有证》,是彻头彻尾的假 证。

令人遗憾的是,我们的三级政府(青山镇、崇阳县、咸宁市)正是从这一本假 证出发,伪 造林权证存根、伪 造示意图,通过一系列行政操作,让一起一百多亩的土地侵占案合法化,制造了一桩历时半个世纪的土地冤案。而且有迹象表明他们还要一如既往,把这场假戏继续唱到底!

为了看得更清晰,我们也把两份土改证的比对部位拍照比对,没有比较,就没有真相。

不难看出,龚姓279号改证正是通过扫描052号原件做模板,再图文编辑彩色打印,再由人根据龚姓族谱,兼顾004256号林权证存根内容,填写炮制而成。

原件052号有一条折叠而成的褶皱,在扫描时没有充分摊平展开,这条横线,在扫描后留下横向痕迹。反映在279号土改证上,就是沿褶皱线的印刷体文字的变形,缺胳膊短腿,而该土改证的手写文字则很完备。这说明印刷体文字变形正是扫描造成的失真。“人民政府”字被挤压去了三分之一;“油榨下村居民”字被挤压上面一截、“第二十七条”,字的下部没有了。从右到左逐渐严重,特别是到了“赠与、出租等完全自由”竟然成了“九全自由”。这一切,都源于原件褶皱没有压平引起的扫描图片变样失真,在“完全”上端与“房屋”下端还残留有一条微弱的横线,清晰可见(见插图),这正是原件052号土改证折线的扫描痕迹。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龚姓提供的第279号土改证是在扫描套用第052号土改证模板,通过PS图形处理软件制作打印出来,再由会写繁体字的人填写手写内容。印刷体文字沿折线残缺变形,手写文字完好无缺,是证件造 假的直接证据。

插播一段历史。2012年上半年,周姓在找到土改证后立即与龚姓在青山镇展开新一轮周家咀坟山权属争议。主持调解的叶志成对龚姓代表说,“周姓已经找到了证据(指土改证),你们龚姓要想打赢官司,也必须找到证据,要上天入地、要翻箱倒柜”。

叶志成为了研究方便,把周姓土改证拿回家“保管”了40多天。

不久,龚姓声称找到了祖上传下来的土改证,也就是上面说的第279号土改证,把土改证的复印件交给了司法所所长肖平。龚姓不但土改证“找到”了,还好事成双,进而在崇阳县档案局档案利用股“找到”了1981年由林管员程新胜填发的崇林证字004256号林权证

这段时间,叶志成还请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对052号土改证作了鉴定,鉴定结果让周姓大失所望。就差没直说,他们祖上传下来、在老鼠窝里找到的052号土改证是多人造 假的假 证。真是‘假作真时真作假’。

疑点三:县长张曙光与公安局长孙天成蓝印私章的相对位置完全一致。

不难看出,在土改证中部,县长张曙光与公安局长孙天城加盖的蓝色私人**,也是通过电脑复制粘贴的方式制作而成的。这从两人签章的相对位置过于一致可以判断出来。见上插图。

通常,两个人在两份材料上盖章,其相对位置会有所出入,因为没有必要去人为刻意的保持高度一致。上下差别,中间间隙,完全一致,这正好是造 假的表现,是两个私章作图形合并后、一次性复制粘贴而成。此外,红色方印《崇阳县人民政府之印》,也是同一方法炮制的。说句题外话,刻制政府公章、伪 造国家公文,已经触犯刑法。

可以重复得出结论,279号土改证是套用052号模板伪 造出来的。

疑点四:代表吴城乡的“吴”字缺失、却多出个“字第”或者“宇第”,该有的没有,不该有的有多。

279号土改证吴字缺失。在第052号前面有“吴”字。吴,代表吴城乡,这个吴字不能少。吴第**号,是当时填写吴城乡土改证序号的固定格式。不同乡,取该乡名前面一个字作为区别。279号在造假时疏忽了这一特点,没有手写吴,但却多了个印刷体的“字”,也很像“宇”。“字第”这是现**的表达公文顺序的习惯,如通城法院的判决书是2003通城民初字第2281号。造 **员,少写了本该手写的吴字,却多出了个电脑排版的“字”字,画蛇添足、以今代古。

单从这一点,就足以推定0279号土改证是现**用电脑制作的赝品。

值得一提的是,鄙人视力欠佳,实在分不清这个字是文字的“字”还是宇宙的“宇”,因为不排除打字者使用的五笔或者笔画输入,这两个字在笔画上很相似,有可能弄混淆了。如果真是后者,则这一造 假团伙洋相出大了。如果说“字第”是现**的表述方法,虽然造了假,还勉强说得通。但,如果说是“宇第”,则假得离了谱,不知所云矣。

拜托,如果哪位朋友独具慧眼,目光如炬,能看出279号土改证上这个衍生出来的排版印刷的字,就是个宇宙的“宇”字,则本案不攻自破矣,也给老夫省去不少笔墨。即使我们不去从逻辑上探究这个衍生的字是到底是文字的“字”,还是宇宙的“宇”,考虑到土改证是当时由国家统一印刷的,版本上具有唯 一性,只要多出一个印刷体的文字,就必然伪 造无疑。

既然龚姓持有的土改证,印刷体走样,还多出一个字,就必然是假 证。

鄙人胆敢断言,如果再要他们(吴城村二、八组)提供第269号土改证原件过过目,龚姓代表肯定会以各种理由搪塞或者拒绝,因为中国正在走向法治,**他们与当权者沆瀣一气、指鹿为马、以假当真、为所欲为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

疑点五:土改时,吴城乡总共没有279户人家参加土改,怎么会有第279号土改证。

土改时,吴城乡隶属于崇阳县第七区,下辖三个村,吴城村、周家村与铺前村。据周佛光老人回忆,土改时吴城乡没有279户土改户,且吴城村在吴城乡率先土改,他们的土改证应该颁发在052号之前,故其土改证序号靠前,在052前面,绝 对不可能在052号后面,且滞后200多户。捉襟见肘、牛头不对马嘴,是那些拙劣造  假者的必然结果。

土地革命是一件历史变革的大事,发证一定极其规范严谨,不可能像现在的崇阳林业局,随便撕下一张存根,照着假土改证一填,往档案馆一塞就大功告成、功德圆满。先卖个关子,这些容我们稍后详述。

下面从内容上分析,0279号土地证充斥着矛盾与荒唐。

疑点六:【公路一条,宽八尺】。1953年分到了14年后才修建的公路。以宽论公路,甚为荒诞。

公路作为国家公共资源,被土改工作组白白送给了龚姓的地主子孙们,是白日做梦,也是纯粹扯淡。

279号土改证【土地栏目】的第 一列写道:【屋前,公路一条、宽八尺】,仅此一项就足以从内容上证明该证造 假无疑。分析如下:

其一,1965年前,吴城乡只有一条一米宽的小道,经过龚姓门口。别说公路,马路都称不上,准确的说,只能叫小径。65年开始修建崇青公路,6751日团头咀大桥竣工通车。也就是说,被载入龚姓土改证的公路,是在土改后14年才修的。土改是阶级斗争,是农民阶级革了地主老财的命。农民分龚姓的田地与房屋,龚姓则在分国家还没修建的公路,有点意思。“龚姓在53年土改中分得公路一条”与历史事实不符。

其二、1967年才修成的公路,却在53年被分配给了龚姓一大家子,这是不可能的,这是逻辑谬误。

如果在一座唐代古墓中发现了矿泉水瓶,并不说明唐代有矿泉水,只能说明有人盗墓。

67年修建的公路出现在53年的土改证上,只有一个结论:证件造 假。仅此,这足以从内容上否定了龚姓提供的崇阳县字第279号土改证的真实性

所以龚姓提供的伪 造的“宇第弍柒玖**”土改证,不仅不能作为其主张周家咀坟山权属的合法依据与历史来源,而是其伙同部分政府官员,非法侵占周姓土地,涉嫌伪 造国家公文,私**等刑事犯罪的直接证据。

其三,【宽八尺】。一尺等于0.333米。宽8尺就是2.6米宽,这样公路不是也太窄了。还是那句话,造 假是个精细活,粗造滥制就会丑态百出。崇青公路,全长37公里。以宽论公路,荒唐。

其四,且不说这样的窄的公路能否过车,当年的郭少补乡长与土改工作组,有没有权利,或者可能,把国家的公共资源分配给正在被革命、被打倒、被剥夺土地的与房屋及其生活资料的地主的后代?所以,龚姓土改证“分得公路一条”,不符合土改政策。

同理,周家咀是龚姓退还周姓的被龚旦先在1937年霸占的土地,不可能再次分配给龚旦先的子孙们。他们是被专政对象,只留有少量的生活资料维持基本生存。

故,龚姓作为地主后代在土改过程中分得了一条在此后14年修建的“崇青”公路一条,宽八尺,不但没有政策依据,更无历史事实,唯 一的可能:是胆大妄为、肤浅而荒唐的造 假。

更为好笑的是,造 假者还在对这条宽八尺的公路标明四至。见插图。

东(至)龚補阳场

西(至)龚兴旺场

南(至)龚志德厂

备(至)**省公场

这条屋前宽八尺的公路的四个角对应龚姓四户人家的场地。画蛇添足、纯属扯淡。

疑点七、龚姓的全部土地,除了公路一条,就是坟山,种类齐全,有坟峦,坟坪,坟山三座,处了坟还是坟,与现实状态不符。土地证上备注的山名与林权证不一致,004257号林权证九十亩的虎形山,却没出现在龚姓土改证上。

土改证表明龚姓土改分得的土地全部涉坟。没有耕地、没有水田、没有场地、没有菜地。除了一**虚乌有的公路外就只有坟。坟的种类非常齐全,有坟峦、坟坪、坟山。坟山还特别多,据林业局林权证表明,龚姓除了在下屋峦与刘家侧上各5升坟地以外,在虎形山有一座90亩坟山(见证据六:004257号林权证)、在周家咀有150亩三座坟山(见证据五:004256号林权证)。

见插图:

【下屋峦,坟峦,五升】

【刘家侧上,坟坪,五升】

【上津乡及雷骆乡交界处;坟山,三座】

这就有意思了。首先,龚姓作为大户人家,当时开门立户参加土改的有18位男丁(土改证中记录,“本18人”)。这样一个大家族居然没有一寸生产生活用地。涉坟用地,倒是不少,坟峦五升、坟坪五升,坟山三座,从四至上不难看出,这指的是004256号林权证所对应的献掌山、猪头咀山与砚池山。事实并非如此,龚姓,也就是今天的吴城村二、八组,有山有水,有田有地。今天的田地源自土改。这些真实的存在水田与山地,本应出现在最原始的土改证内,却偏偏没有。土改证中只有坟山、坟峦、坟坪。

由此反推,既然279号土改证所记录的内容与现实严重不符,而土地是真实存在,不增不减,不生不死,唯 一的可选项:证件造  假。

疑点八:坟山面积为【三座】。土改证上三座山为(山名)献掌山、砚池山、虎形山,林权证上三座山名为献掌山、砚池山、猪头咀山。难道是“画虎成猪”?

279号土改证写明:坐落在上津乡及雷骆乡交界处的坟山(指周家咀)总面积为【三座】,这与公路一条宽八尺有着异曲同工之妙。突然发现,分析龚姓土改证还真是有点乐趣。

面积以座为单位,古往今来闻所未闻;这与公路一条宽八尺如出一辙,实在是错得离谱。不管你有多无知,你总要用个面积单位吧。面积为三座是个啥意思。

不但闹出面积为三座的笑话。在附属物一栏中,煞有介事的写道【内有松树及坟墓石碑,已开荒地】见插图。这就更有意思了,【已开荒地】(后面将详细分析)能作为附属物吗?假土改证,通篇充斥着因果颠倒、逻辑混乱。

不得不指出造 假者还有一个重要纰漏。虎形不对猪头。

在备考栏目中,该土改证对周家咀三座山的山名做了详细备注【(山名)献掌山、砚池山、虎形山】。

假是一项系统工程,拙劣的造假,只能是顾此失彼、漏洞百出,比如本案。如今的集体土地,唯 一来源就是土改。土改证中标明三座山的名字,是为了给**004256号林权证做铺垫,说明林地的合法来源。

请各位回过头来看004256号林权证山林明细。献掌山、砚池山与猪头咀山。

虎形山是分给了吴城小学做学农基地的90亩山。也就是说,造 假者把猪头咀山,错弄成了虎形山。是不是要把004257号林权证的虎形山改成猪头咀山呢呢呢??要不就叫虎形山一、虎形山二,以示区别。反正在你们手上,山是可以改的,也是可以移的。颠来倒去,同样合理、合规、合法。

问题来了,是解放时期的土改人员和郭少补乡长发错了土改证,还是现在崇阳县林业局国家工作人员程新胜填搞错了林权证??

想想应该是土改错了,因为在崇阳县林业局向崇阳县政府、咸宁市政府、市林业局提交的《周家咀林权正义范围示意图》中,就明确表明是献掌山、砚池山、猪头咀山(见证据第60页)。

实际上都是假的,只是假中出错。

但我还是要给点提示。林地源于土地,如果说第279号土地证是真实的话,发证错误的只能是林业局。建议崇阳县林业局立即撤销004256004257号林权证,以免丑气出大了。

不得不说造 假是个技术活。没有金刚钻,别揽瓷器活。不然就会出林权证上是献掌山、砚池山与猪头咀山。

土改证上是献掌山、砚池山与虎形山这样的低级错误。

弄巧成拙、画虎成猪。造 假手法拙劣,一眼就能看个对穿。

问题又来了,我们的三级政府,青山镇、崇阳县、咸宁市、林业局、法制办、司法局怎么就看不破呢,是不想看破吧。还有我们的法制专家、林权纠纷处理权威,怎么就对这样低劣的伪 造证件深信不疑,欣然接受,依法采信呢。

疑点九、18户人家住在两间加起来不到45平米的厢房内。

0279号证件的房屋部分有以下记录:

【座落:油榨下老屋。种类:堂屋】。

【栋间数:2间。地基面积:1升。折市畝数:0.067畝】。

【附属物:石天井两个】。

【备考:四圆{四方}有路直出通行】。

假的。首先,一座堂屋,只有两间房,面积0.067亩,约45个平方,这显然是假话。有一点是透露了真相,两个石天井作为附属物。两间房,每间才20个平方,却配两个石天井,两室两天井,高配。

在备注里先写“四圆”有路直出通行,后又在旁边改“四方”。还是没考虑仔细,临阵磨枪,到底是“四圆”还是“四方”,拜托这位制造**的朋友县先想想清楚,再落笔书写,这样改来改去,让人很费脑细胞。

姑且这些瑕疵都谈。假设两个房间,两个天井,建筑在45平米的地基上的油榨下龚姓老屋是真实的存在,我就弱弱的问一句,这住得下本户全家18名男性家庭成员吗以及他们的妇女孩子吗?

土改证上,本户全家实际上指一个最小土**元—土改户。周家村居民周克启家土改时有五口人,三个孩子。周佛光是老二,他上面还有一个姐姐,下面有一个弟弟。

大家不难看出,周克启与后面五个男性名字的书写字迹完全不同。据王文香老人回忆。当时周家咀坟山写在周克启名下,周克启有五个堂兄弟,分别是周克明,周东阳,周沃仟,还有两个被老鼠要掉了看不清,加上周姓没有家谱,无从考究。除周克启外,这五个人的名字是郭少补乡长亲自填写的。

为什么要在一本属于周克启的土改证上写上五户周姓土改户的名字。还是因为龚姓退还了周家咀坟山。按照批斗时龚旦先承诺,要办手续退还周家,后来郭少补决定,在周克启的土改证上补上其他周姓土改户的名字,由龚旦先的三儿子龚振玉签字,就算完成了退还程序。这样,一本只属于周克启一户五人的土改证出现了5个周姓成年男性的原因,这也是为什么052号土改证上有四中以上手写笔迹的真实历史写照。

龚姓不了解这些历史原因,他们在伪 279号土改证时,也仿照周姓052号土改证,照葫芦画瓢,结果把自己家谱上龚姓的男丁18人都搬到0279号土改证上来了。这就出现了18户人家住两间厢房的逻辑悖论。

龚姓在伪 0279号土改证时,没有弄清来龙去脉,生搬硬套,所以你弄个本户本十八人的假土改证就是牛头不搭马嘴,造 假砸了锅。别忘了,你这填写的18户全部是龚姓土改户主,都是成家立业的男性家长,就是18个相对独立的土改家庭。

还有,18户人家,两间厢房住得下吗,还有除了男性家长,女人孩子住哪呢?真够拥挤的。难不成18位男丁住一间房,女人与孩子住另外一间房?如此造 假,是不是有点邯郸学步,回不去了。

疑点十、【已开荒地】。50年**了70年代的荒。与53年分了67年的公路,如出一辙。

【附属物:内有松树及坟墓,石碑,已开荒地】。

我就提个醒:从49年解放到53年土改完毕,大家都在忙于打土豪、分田地,有谁在开垦荒地?别说吴城乡没有,全国都没有。

八年抗战接下来三年解放战争,谁在这个战火纷飞的年代去开垦荒地。标注“已开荒地”,不过是为了套用“谁开荒谁耕种谁所有”的后续政策埋下伏笔。

这一政策最早出现在2001年,龚姓先人为何老是能先知先觉呢。能在土改时预见50年后国家政策走向,提前半个世纪埋雷布局,高人令人惊叹!

确定权属应该尊重历史。解放前,周家咀是周姓的祖坟山,这是不争的事实,从这山名也能看得出。1937年被龚姓霸占在解放后土改还给周姓。这里我们列举三个历史人物的证词(见证据十七):

一是王文香老人(女,已故),她是事件的亲历者她叙述了历史事实。

这段截图说明以下几个问题,一是龚旦先霸占了周家坟山,二是坟山归还给周家,三是安排他的三儿子龚振玉办理此事,这也说明了为何土改证备考栏目中有龚振玉的亲笔签字。

关于龚旦先霸占周姓祖坟山周家咀一事,时任华陂公社党委书记周细华证词讲得更清楚(见证据十六)

不难看出,龚旦先是在1937年霸占周家咀坟山的,是在1950年被**时归还周姓,由土改工作组在1953年给周姓周克启等五人发的证。

关于龚姓在周家咀坟地上开荒,王文香与周细华都有描述。王说:

首先,时间是文革时期,实际发生的时间是1967年崇青公路通车以后。文革时期...通桥之后,龚姓人就(在周家咀山上)到处开荒,并称上世纪30,40年代是龚姓的,解放后仍然是...摆明了想变天复辟,要抹杀土地革命。

开荒行为,是在团头咀大桥通车后。

“龚姓群众,在1968年到周性(姓)祖坟山上到处开荒。”

所以土改宣传委员王文香与时任公社党委书记周细华都证实,龚姓在周家咀开荒是文革时期,在他们强占了坟山以后的事。

让我们回头看,“已开荒地”,这四个字却赫然出现在近20年前颁发的土改证中。70年**了50年代的荒。这种情况,违反逻辑,违反因果律。由此我们可以反推,龚姓提供的土改证造 假。

真不知龚姓土改证上开的是那门子荒,我看是开了一个荒唐的玩笑。更荒唐的是,这样的土改证居然还敢拿出来跟对手辰枪舌剑、对薄公堂,真不敢相信,他们**来的底气。更不敢相信的是如此荒唐的伪 证,居然能让我们的国家公职人员一致采信。

对了,为什么要在备考栏目中对周家咀坟山画蛇添足,加一句【已开荒地】呢,是因为他们想套用那句潜台词“谁开荒,谁拥有”,这与青山镇政府**的《周家咀山地纠纷处理意见》不谋而合,一个基调,认知也在浅水区。

由此我们可以推断,龚姓的假土改证与青山镇的处理意见,是同一时期的产物。时间在2012年后制作的1953年的土改证,将1967年占山开荒行为,登记在1953年的国家颁发的产权证中,这是不可能的。结论共同指向:0279号土改证造假。

该土改证不能作为周家咀坟山土地确权依据,也不能作为林业局颁发004256号林权证的发证依据,说明土地来源。

其唯 一的功能就是:成为这一犯罪团伙,私刻公 章、伪 造国家公文、贪赃枉法、徇私舞弊、侵占周姓土地、损害国家公信、制造周家咀坟山冤案的直接证据。

编者按土地使用证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伪 造土地使用证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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